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21
2022年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有限公司
实施权益分配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5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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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24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以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6.75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352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37、6万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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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到股权登记日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本公司实施利润分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份,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352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352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公司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即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3168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纳税按规定计算,自解禁之日起计算持股时间。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3168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股份的股东,其股息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3168元。有关股东认为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52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8-60236682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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