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28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
提供信用额度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3日,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被担保人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义”)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有江苏恒义45.80%的股权。
● 本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本担保后,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7500万元。
●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详情公告如下:
一、担保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江苏恒义计划向银行申请1.4万元的信用额度,用于营运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立各种业务担保等业务,并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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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47475N
(3)成立时间:2002年7月
(4)注册地:靖江市开发区中洲路 6 号
(五)法定代表人:陈竞宏:
(六)注册资本:16,990.90万元
(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科学宣传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产品研发、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批发、汽车零部件零售、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零部件销售、齿轮减少、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传动零部件制造、金属切割加工服务(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苏恒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45.80%。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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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是否是不诚实的被执行人:是否
(十)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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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的具体金额和起止时间以江苏恒义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江苏恒义的实际需要,在担保金额内办理具体手续,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江苏恒义信用状况良好,业务活动正常,主营业务呈快速增长趋势。目前,江苏恒义资产负债率处于正常范围,无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影响其偿付能力。银行信贷申请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江苏恒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确保担保行为的公平平等,分别召开会议作出下列决议:
1.无论江苏恒义股东向银行作出担保承诺,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江苏恒义除华达科技外,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的江苏恒义股权向华达科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与华达科技提供的担保期相同;
3.江苏恒义以其全部资产向华达科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与华达科技相同。
综上所述,江苏恒义有偿债能力,整体担保风险可控。
五、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本次议案审议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7500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3500万元,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金额为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1.35%。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江苏恒义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事项未逾期。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担保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本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经董事签字盖章;
2.江苏恒义担保申请;
三、江苏恒义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4.银行授信审批书。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24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6月3日下午5点,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东68号公司7楼会议室举行。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微信和电话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陈竞宏先生主持,董事9人,实际董事9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的形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智能网络汽车产业基金投资设立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 反对票,0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经营者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 反对票,0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可提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 反对票,0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担保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 反对票,0票弃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23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由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投资设立
基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拟与钧瑞(芜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瑞投资)合作。、芜湖三山宏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投资”)、浙江兆丰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机电”)、《芜湖龙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由王钧等四方共同签署,拟共同投资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
●投资目标基金:芜湖龙湖智能网络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基金”或“龙湖基金”);
●基金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20010万元。签约方按认缴出资额出资。
●本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
●在投资过程中,目标基金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不可抗力事件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目标基金仍需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投资基金设立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积极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计划与俊瑞投资等四大主体共同投资设立龙湖基金,规模为20010万元,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基金总规模的24.9875%。俊瑞投资公司担任投资基金的经理和执行合伙人。
(二)审议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投资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钧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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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瑞投资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专注于智能网络、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设备等领域的投资。2022年11月28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注册,注册号为P1074154。
君瑞投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专业的行业分析能力和广阔的投资视野,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和政府机构从事经营和经济管理。君瑞投资管理团队成功投资了多家拟上市企业,实现了三七互动娱乐、益达股份、瑞湖模具、华依科技等企业的上市。同时,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了解,俊瑞投资管理团队将帮助企业连接产业资源,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赋予企业权力。
俊瑞投资围绕智能网络、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高端设备等领域,掌握自主创新、进口替代、专业专业、科技属性强、创新增长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投资于智能网络、新能源、新材料、泛半导体、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泓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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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兆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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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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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俊瑞投资等四方投资主体与公司无关联,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计划增加公司股份,无利益安排,无影响公司利益的第三方安排。
钧瑞投资本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相关关系或利益安排。本合伙协议的履行不构成相关交易。
四、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标的基金仍需工商登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为准)
1.名称:芜湖龙湖智能网络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2.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龙湖新城南4号楼3楼
3.执行合伙人:钧瑞投资
4.经营范围: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以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5.基金规模:人民币20010万元。
6.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为7年,自登记机关成立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为4年,退出期为3年。在退出期内,除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外,合伙人不得进行外商投资。需要延长期限或者调整投资期限或者退出期限的,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7.登记备案程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仍需备案
(二)标的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钧瑞(芜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8月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路平:
6.注册地址:芜湖市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E区1-1012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可依法独立经营)
8.注册代码:P1074154
(三)标的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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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基金管理模式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和管理人均为俊瑞投资,俊瑞投资按照合伙协议向基金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服务。
(二)管理费
各合伙人同意,基金在经营期内,每个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为避免疑问,如果支付的管理费超过管理人应按照本第一条的规定获得的管理费,管理人应退还差额:
1.期限。从第一次交货日起至下列时点的较早日期:(a)第七(7)周年第一个交割日;(b)基金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普通合伙人合理判定的日期;或(c)在所有基金投资项目完成之日。
2.费率。投资期按基金实收规模的2%每年收取;退出期按已投资未退出项目累计投资金额的1%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不足一年的,按实收天数转换,一年按365天计算
3.收费方式。管理费由基金按年度支付。在第一次收费期间,从合伙人首次支付认购出资之日起,按当年剩余的实际天数计算,并在合伙人支付出资时同时收取;然后在每年年底的20天向基金收取。
4.基金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承担或列入管理费:与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的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费用和费用,不能列入基金费用,不能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人承担,包括管理团队和其他员工的人事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运营费(如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和履行相关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尽职调查费、筹备费等)。
(三)投资业务
1.投资领域和策略
基金将重点关注“智能网络汽车产业结构链上的高质量目标”的布局投资,并适当投资于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材料等领域。重点是国家支持的“专业、特殊、新”企业,在快速增长期相对成熟、市场化的投资目标。投资完成后,成为目标项目的直接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产业投资研究体系,加强对产业和产业链的研究和理解,探索高质量和价值 增长投资目标;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了解,帮助企业对接产业资源,推动产业资源 动员上下游合作,提升企业价值。
2. 投资管理
(1)基金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经营质量,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基金投资和退出的决策。任何投资决策都必须经五名成员一致同意。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芜湖三山宏远投资指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任命一名观察员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违反协议投资禁止条款,不符合协议第7.6条的投资回报要求,超过协议第7.4条.第二条投资执行协议或协议第8.2条.约定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2)基金不需要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工资。
(3)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完成投资后,应持续监控被投资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当时间实现投资退出。
(4)退出基金投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协助被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
B.基金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退出;
C.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基金被投资企业财产分配。
3.闲置现金管理
所有闲置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备付费用的现金,应当以临时投资的形式进行管理。
4.投资限制和投资执行
(1)本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A.投资于投资公司或其他基金,基金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目标公司,除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载体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运营费、维护费 费用、服务费等;
B.在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地区投资限制产业;
C.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D.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 (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 、委托贷款等业务;
E.用于赞助、捐赠等费用;
F.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借款;
G.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H.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I.举借债务;
J.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投资执行
A.经理应成立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项目投资和退出的最高决策机构。
B.单个项目,基金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认缴出资额 20%以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
C.基金投资拟投资项目公司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或将成为投资项目公司的最大股东。
5.共同投资
(1)在遵守本协议其他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在基金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决定向有限合伙人和/或其他人提供与基金一起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机会(“共同投资”)。普通合伙人自行决定共同投资金额的大小、相关时机等条件。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并分配涉及基金投资项目的任何共同投资机会。
(2)普通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可以通过专门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共同投资载体”)进行任何共同投资行为。共同投资载体由普通合伙人、经理或其关联方控制或管理。
(3)有限合伙人参与共同投资机会,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完全属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投资决策,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赔偿人不得承担任何相关风险、责任或费用,不得视为提供任何相关的投资建议。
6.基金返投
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项目基金投资总额不得低于芜湖市三山宏远投资指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收出资的1.2倍。基金返还范围和认定按照《芜湖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政[2023]42号)执行。
7.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1)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之一构成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重大变更(“管理团队核心成员重大变更”):(1)连续90(90)日停止或无法为管理人服务;(2)永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2)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投资期间发生重大变更的,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应自动暂停。在投资期间,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活动(除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管理团队核心人员重大变更前决定的投资项目外)。经理应立即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在接下来的90(90)日内提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的替代方案,供合伙人会议讨论。替代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后,投资期限应继续并相应延长,投资期限可在90(90)日内暂时恢复。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合伙人会议认可的管理团队核心人员替代方案的,投资期届满后提前终止,合伙企业进入退出期,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恢复投资期。
(4)收入分配和损失分担
1.资本账户
(1)普通合作伙伴应为每个合作伙伴建立一个虚拟账户(“资本账户”)(为了避免怀疑,这些资本账户只是一个虚拟账户,记录和计算每个合作伙伴的实际投资和应得收入,而不是银行账户)。普通合作伙伴应按照以下原则不时调整各合作伙伴的资本账户余额:
A.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增加为:
(i)在本次和最新的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合伙人的新实收资本;在本次和最新的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合伙人的新资本 实缴资本;
(ii) 合伙人在本次和最近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应享受的收入。
B.合伙人资本账户减少如下:
(i)在本次和最近的资本账户调整期间,分配给合伙人 现金或其他证券和资产的价值;
(ii)合伙人应承担的基金费用和基金在本次和最近一次资本账户调整期间的损失。
根据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也应进一步调整。
2.收入分配和损失分担的原则
(1)本基金投资回收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不得再投资。特殊情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批准的,可以再投资回收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为8.2.4.分配约定的收入分配方式。宏远基金委派的观察员可以按照《三山经济开发区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否决权。
(2)基金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是指扣除相关税费、债务、基金费用后可分配的下列收入:
A.基金从处置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投资收入”);
B.基金从项目投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股息、股息、利息等类似现金收入(“投资经营收入”);
C.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收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D.临时投资收入;
E.违约金收入(不包括违约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3.5条支付的违约金)、应属于基金的政府奖励、补贴和其他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三)基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A.取得项目投资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后,基金应在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90天)分配本项目的投资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
B.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应在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1万元、万元)或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合理最短时间内分配;
(4)基金投资单个项目退出后即可分配。分配顺序如下:
A.首先,返还投资成本。100%(100%)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直至所有合伙人收回项目中的投资本金;
B.其次,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如有剩余,100%(100%)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至有限合伙人按单利8%/年回报率(税前)收回项目投资本金的优先回报。回报率(税前)计算期为有限合伙人实收出资的付款日起至有限合伙人实收出资的收回日止;
C.然后,普通合伙人补充。如仍有剩余,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按本第(3)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等于有限合伙人按上述第(2)段获得的累计分配额除以百分之八十(80)%乘以百分之二十(20%);
D.最后,80/20分配。如果还有剩余,80%(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和第(4)段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入”)。
(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将按照合伙人当时基金的实际出资额按比例分配。未使用的出资额将根据合伙人实际未使用的部分分配或返还给合伙人。
(六)出资违约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条第五条支付的出资违约金.四条规定分配。
(7)在基金到期前,基金的分配通常是现金,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分配可以公开交易的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而不是现金分配。基金解散后,可以分配流通有限的证券或其他基金资产。
(8)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的损失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按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9)在基金存续期内,普通合伙人应将基金实际分配的绩效收入的50%存入以基金名义专门开立的绩效奖励账户。绩效奖励账户中的资金用于确保普通合伙人履行8.2.约定10款。基金终止清算时,满足8.2.约定10款后,普通合伙人可以控制业绩奖励账户中的资金。
(10)基金分配原则是所有合伙人首先收回实际出资额。其次,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获得单利年化8%的投资收益,剩余可分配资金,普通合伙人按8.2计算.4款(3)规定追补后,剩余部分80%(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11)实现8.2.10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基金解散清算时,应当全面计算基金存续期内的盈亏情况。任何合伙人取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金额(如计算错误等)的,应返还给基金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基金收入的整体分配.10条的约定。特别是,根据本协议第8.2,普通合伙人应超过普通合伙人的累计绩效收入.第四条规定的分配方式应当按照基金整体项目投资计算的绩效收益金额返还给基金,基金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收出资金额按比例分配。
(五)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合伙权益无效,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转让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有合伙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合伙权益。
(2)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人”)应至少提前40天向普通合伙人申请全部或部分转让合伙权益,并委托普通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当下列条件满足时,上述申请人为“有效申请”:
A.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基金违反合伙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基金业务活动的额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限于本协议签署日未受到的额外监管要求,或对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基金违反其法律约束的义务或承诺,或影响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上市;
B.拟议中的受让人(“拟议受让人”)是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文件、受让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的认购簿、承诺书,以及其他文件、文件和信息;
C.转让人或拟议受让人已书面承诺承担转让造成的基金和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费用,转让人或受让人应赔偿基金或普通合伙人因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虚假陈述或担保或任何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基金的最大利益,则可以决定豁免本协议第11.1.第二条(2)项或第(3)项的条件,认可合伙权益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3)普通合伙人可以对合伙权益转让的有效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对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合格投资者资格) 普通合伙人不得不合理拒绝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同意转让,其他有限合伙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但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10)日内通知或要求转让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有优先购买权。本条11.1条下的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包括直接转让合伙权益或者通过有限合伙人退出/减少资本,同时通过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受让人合伙,实现间接转让合伙权益的结果。
2.转让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非关联方,除非持有合伙权益超过67%(67%)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为避免疑虑,普通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不得经持有合伙权益的67%(67%)同意。
(2)如果普通合伙人有清算、破产、解散等法律退出,确实需要转让其权益,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持有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同意接受新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否则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
(3)经持有合伙权益67%(67%)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新的额外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时,应当同时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
(1)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11.1条)转让其合伙权益或以其他方式退出基金。有限合伙人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合格投资者资格)。
(2)有限合伙人必须退出合伙,以满足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监管规定的变化,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第11.1条)的约定退出基金。
(3)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退出基金的最大利益,除第3.5条采取相应措施外。任何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与违约合伙人协商退出合伙人,并要求合作办理相关退出合伙人手续。违约合伙人不配合的,各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通知违约合伙人决定除名,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除名。
(4)在基金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确定有限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A.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法院强制执行合伙权益;
C.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D.经合理判断,普通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继续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将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法律,或导致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关联方受到不可避免的法律、税收或其他监管要求的限制;
E.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他情形被视为退出合伙企业。 当然,当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协议退出合伙时,基金不应解散。
(5)有限合伙人根据第11.3.3条和第11.3.四条规定退伙时,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对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者第三方可以根据拟退出的合伙权益对应的资本账户余额或者拟受让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的其他金额转让合伙权益;(2)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资金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清算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分配金额应等于当时有限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3)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决定相应减少基金认购总额,但限于拟退出的有限合伙人的认购余额。
(6)各合伙人根据第11.3)特此确认.3条和第11.3.第四条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基金和有限合伙人与拟退出或转让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新合伙人,如适用)签署所有关于退出、合伙、转让的协议、文件和所有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任何有限合伙人上述原因造成的基金份额转让、退出、重组或其他消除或减少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有权从11.3开始.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扣除或者要求有限合伙人分配或者退还的金额中的费用和损失。
(7)有限合伙人有权随意选择下列情形之一的(a)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b)转让其持有的基金财产份额,不受本协议转让的限制,或(c)其他合伙人应当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者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有限合伙人的顺利退出。根据有限合伙人持有基金财产份额对应的评估价值及其出资额,以及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出资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计算利息之和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退出有限合伙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A.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等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B.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超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C.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投资,未能有效整改的。
D.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在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E.未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含)发生变化。
F.报告制度未按照《芜湖市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G.违法投资基金或者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违反政策目标等事先约定退出的情形。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按照本协议解散或清算前,除非持有合伙权益67%(67%)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基金解散或清算前,不得要求退出合伙人,也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A.清算、解散、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B.持有的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合伙权益;
C.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他情形被视为退出合伙企业。
(3)除非基金立即接受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普通合伙人当然会按照上述协议退出合伙, 否则,基金应解散。
(六)解决争议
本协议引起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有关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败诉方还应当支付诉讼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以实现债权费。
(七)投资冷静期,协议终止权
1.作为有限合伙人签订本协议的投资者,除适用法律、规范外,还可以免除适用于冷却期的规定:
(1)自与普通合伙人签订本协议并生效之日起24(24)小时内,投资合伙企业的冷静期(“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不会主动以任何方式联系他们,这些有限合伙人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仅限于电子邮件)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权”);
(2)冷静期届满后,经理从事募集业务以外的人员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允许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投资者是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以回访确认中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投资者是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以其最终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如果投资者从一开始就不要求在冷静期间行使终止协议的权利,则视为投资者在冷静期届满后未行使终止协议的权利。投资者的认购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无需进一步确认。
2.如果投资者根据上述第14.9.9.第一条规定行使协议终止权,自投资者最终书面确认协议终止权之日起,投资者不再继续享有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权利,也不再履行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义务(本协议第14.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除外),合伙企业将退还投资者当时实际支付的出资(如有疑问,退款金额仅包括实际支付的出资本金,不包括任何利息或收入),其他与投资者认购合伙权益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 为了避免怀疑,如果投资者在冷静期内不要求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投资者的认购自生效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不再享有解除协议的权利,也无权解除协议和其他与投资者认购合伙权益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投资的目的是依托基金经理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扩大投资渠道,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增长,为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目标基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目标基金将密切关注智能网络、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端设备等领域,专注于投资新、科技属性强、创新增长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与上述领域的潜在合作机会,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3)外商投资将充分利用专业投资团队和融资渠道资源,积极布局公司核心业务及其行业的优质目标,结合其他参与者的优势和资源。上述领域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寻找高质量的并购目标,帮助公司加快战略发展步伐,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借助相关产业投资布局,获取前沿技术研发创新信息和资源,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水平。
六、风险提示
(一) 由于目标基金处于准备期,目标基金仍需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目标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设立条件的风险;
(二) 基金后续投资的实际收益取决于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目标企业管理、项目投资交易计划和监管政策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 芜湖龙湖智能网络汽车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二)《关于参与智能网络汽车产业基金投资设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经营者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制定
办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3日,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营者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团队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附件:《经营者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附件: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团队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达科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步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达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一般原则:
(1)战略指导和价值创造原则。评估内容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见华达年度“保证”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并根据创造的价值贡献进行评估和结算;
(二)分类考核,规范操作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现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3)绩效导向和有效激励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专项奖励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构成经营者的基本收入。根据华达科技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执行华达科技发布的标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约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以下简称“副职”)的基本工资可作为总经理的60%~90%之间确定。基本工资按月支付。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的绩效工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华达科技的建议值确定,并严格按照华达科技签订的年度“保证”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专项奖励是对经营者在年度内取得的特殊贡献的奖励,一般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任期或年度结束时确定;控股子公司经理也可以在年度开始时申请具有挑战性目标的专项奖励,并在业务绩效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年度结束时经审计或第三方机构鉴定完成专项奖励目标的,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兑现。
第九条 经营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控股子公司从其基本工资中扣除,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部分由控股子公司支付。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工资”为税前收入,取得工资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经营者每月可以提前支付部分年度绩效工资。预支标准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年度绩效工资提前扣除。
第三章 业务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绩效考核内容以控股子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华达科技发布的《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责任书》和《年度“担保”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充分结合控股子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确定影响控股子公司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不足。
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每个评估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提出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者团队的年度业务绩效评估计划,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华达科技董事会批准,形成年度评估指标数据和“保证”经济责任制合同。评估计划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主要业务指标占55分;
(二)重点任务占35分;
(三)党建工作内容占10分;
(四)专项奖励考核内容;
(五)约束性考核(约束性考核只减分)。
每年年初,控股母公司负责人与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署《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责任书》(见附件1),明确具体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总经理提出控股子公司副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负责业务的主要业务指标占45分,没有明确业务责任范围的业务团队成员,考核指标与总经理相同;
(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点任务占30分;
(三)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占25分;
(四)约束性考核指标(约束性考核只减分)。
每年年初,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签订《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责任分解任务书》(见附件2)和《年度“担保”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明确具体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每年财务决算完成后,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的年度绩效由华达科技薪酬评估部门根据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和方法进行评估;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对副总经理等人员的年度绩效进行评估。总经理的评估结果和副总经理的评估结果应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五条 任期或年度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专项奖励,按照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兑现。副专项奖励由总经理根据本办法提出(副奖励系数原则上不高于0.9),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年度专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净利润总额的10%,总经理个人专项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专项奖励总额的50%。华达科技获得的专项奖励应计入经理团队的专项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少,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者当年的绩效工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决策失误;
(三)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发生违纪违规事件;
(六)因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七)其他公司认为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因控股子公司重组、收购、考核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经营者考核指标发生变更。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经营者因工作需要,在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时,按工作时间计算当年工资。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经营者任期未满,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的绩效工资不予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工资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责任书;
2.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责任分解任务书
3.企业经营者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各责任人)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27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活动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公司计划向中国农业银行靖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靖江支行、中国银行靖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靖江支行申请4万元的综合信用额度,其中银行承兑汇票3.5万元,营运资金贷款5万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贷款利率以贷款业务实际发生时确定的利率为准。上述信用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经营资金的需要确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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