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8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每日9日)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00-12:00、14:00-17:3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吴安明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公开征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深圳北京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吴安明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公司拟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的2023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表决意见和理由
(一)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的征集人吴安明基本情况如下:
1、吴安鸣女士:1956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汉语语言文学专业。1980 年 8 月至 1992 年 6 月,任重庆育才中学教师;1992年 年 6 月至 1997 年 2 1998年1月担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员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重庆市育爱行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6 自1月份以来,他一直是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2、征集人吴安明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3、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免费方式公开进行。征集人承诺,《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投票权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继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发布的信息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集人的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已经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4、征集人及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相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及其征集事项无任何利益。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和理由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征集人吴安明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关于摘要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均投票。
征集人吴安明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确保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15时00分。
自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起,网上投票时间。
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线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二)会议地点:海信南方大厦19楼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
(三)需要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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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细节(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29)。
三、收集方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征集人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5月3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每日9日):00-12:00、14:00-17:30)
(三)征集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采用公开方式(www.sse.com.cn)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征集投票权。
(4)征集程序和步骤
1、收款人决定委托收款人投票的,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收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2、委托人应当向收款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公司证券部签署的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定股东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并与授权委托书原件一起提交;股东本人或者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后,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应按照本公告指定的地址送达,公司签字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海信南方大厦19楼,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号
收件人:汤泽芬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电话:0755-82073336-8184
传真号码:0755-82373434
电子信箱:ir@breo.com
请妥善密封提交的所有文件,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注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律师审查,所有符合下列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照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股东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单记录的内容一致;
5、未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征集事项的投票权。股东重复授权收款人投票权,但授权内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效;不能判断签字时间的,最终收到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收款人要求授权委托人查询确认;授权内容仍不能确认的,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授权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
2、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收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并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书面撤销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集人认定收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无效;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未书面撤销收集人的授权委托的,收款人的委托是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在现场会议登记截止日期前未书面撤销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收款人行使投票权前独立行使投票权的,视为撤销投票权委托,投票结果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当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进行“√选择一项以上或者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无效。
(7)由于投票权收集的特殊性,在审查授权委托书时,只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正式审查,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签署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或其他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本公告形式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吴安鸣
2023年5月2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我/我公司作为客户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前,我仔细阅读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了本次征集的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授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安明作为本人/本公司代理人出席2023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投票权征集的投票意见如下: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个议案表达授权意见,具体授权应当在相应的格式内“√以未填写为弃权为准)
客户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授权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7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023年6月7日召开日期 15点00分
地点:海信南方大厦19楼,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6月7日起,网上投票的起止时间:
至2023年6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1号 一 执行规范操作等有关规定。
(七)涉及股东投票权的公开征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涉及股东投票权的公开征集,独立董事吴安明女士作为征集人,向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3-028)。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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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每个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提案:提案1、2、3
4、涉及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应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2)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只有在表决完所有议案后才能提交。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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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1)2023年6月1日上午09日登记时间: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三)登记方式
1、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出示股东证券账户卡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必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必须写下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件编辑和联系电话号码,并附上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2073336-8184
邮箱地址:ir@breo.com
通讯地址:海信南方大厦19楼,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
(2)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提前半小时携带相关文件到会议现场办理登录手续。
(3)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应自行承担住宿和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贵公司2023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或本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有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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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客户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选择“反对”或“弃权”意向中的一个并打√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股权激励的股权总数和涉及的目标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1、227、81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其中,首次授予1.141、048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2.93%;预留8676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07%。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按照平等收入和贡献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仍在实施中,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无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
本激励计划中使用的激励工具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级取得公司A股普通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前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份1、227、81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其中,首次授予1.141、048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2.93%;预留8676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0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仍在实施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涉及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份所有权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除、配股、减少股份等事项的,限制性股份的授予数量应相应调整。
四、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范围和授权权益的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包括子公司),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5人,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的17.90%(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对公司战略政策的制定和经营决策的控制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还包括一名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的中国台湾员工,对公司业务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必要。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3、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
(3)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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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前,激励对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的调整,直接减少或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分配。
注2:如果上述总数与各明细数据相加,尾数有差异,则属于四舍五入。
(4)激励对象的验证
1、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将在公司内部公布,宣传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宣传意见的基础上,核实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宣传说明和核实意见。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由监事会核实。
(5)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海证书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无效之日起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和期限
1、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终止激励计划的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否则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无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应的所有权条件后,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权安排进行所有权。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有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不得为以下范围日(有关规定变更的,变更后的规定自动适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计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注:上述“重大事件”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的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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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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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受归属条件的限制,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债务偿还等。届时,如果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因上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也不能归属。
在归属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归属事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不符合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出售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收入。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40元。也就是说,在满足所有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27.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普通a股。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为每股56.46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48.5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为每股50.50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4.26%;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为每股51.44元(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的53.27%;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为每股51.35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53.36%。
(三)定价方法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法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股东权益。股权激励的内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积极影响。激励计划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要求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主动性和创造力,激励计划的定价方法与评价体系相匹配。
随着行业和人才竞争的加剧,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和定价方法的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股票支付成本、投资能力等因素。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采用独立定价的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统一。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发表了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10.6条,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在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3、公司级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评估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评估一次,具体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以公司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评估期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2:上述绩效评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绩效预测和实质性承诺。
在所有权期内,公司未能满足上述业绩评估A、B、C所述条件下,当期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4、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制定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结果分为“S”“A”“B+”“B”“C“五个等级对应个人层面的可归属比例如下:
■
在所有权期内,公司将结合相应评估年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和激励对象在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当期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可归属于公司层面的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任职时间系数,对应当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三)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级绩效考核和个人级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业绩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预测业务发展趋势和增长的有效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具体评估设置合理预测,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公司业务状况和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个人绩效评估可以更准确、更全面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公司将根据评估年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归属条件,并结合评估年度激励对象在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全面、全面、可操作,可以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4)实施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绩效考核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仍在实施中,评估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级绩效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重叠,选定的公司级绩效考核指标相同。在重叠评估年度,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级绩效评估低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理性说明如下:
2022年,在国内外多种预期因素的影响下,国内经济面临压力,有效需求不足,终端消费受到影响,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自2023年以来,虽然经济形势良好,但公司整体经营尚未完全恢复。根据公司2022年年报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净利润为负。鉴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形势和市场形势的巨大变化,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级绩效考核没有激励效果。
为充分落实核心人才激励机制,保持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综合考虑历史绩效、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因素,制定激励计划,公司绩效考核合理、可操作,帮助提高公司竞争力,激发核心人才热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归属或者无效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不少于10天内公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核实意见。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由监事会核实。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6、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授予、归属或者无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前,董事会应当对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的成果进行审查和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的成果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核实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和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明确意见。
3、如果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激励计划的既定安排不同,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终止激励计划的实施,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无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否则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无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1、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之前,董事会应当审查激励计划设定的所有权条件的成就。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计划设定的所有权条件的成就发表法律意见。
2、在归属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归属事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不符合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有关实施情况。
3、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份所有权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除、配股、减少股份等事项的,限制性股份的授予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和股票拆分的比例;Q是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Q为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n是缩股的比例;Q是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4、分配利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分红或者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予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完成前,公司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股息、股票拆除、配股、减少股票、股息分配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票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票股息和股票拆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是每股的股息金额;P是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息调整后,P仍必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新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予调整。
(3)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情况下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价格;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公布法律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部《股票支付准则申请案例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的变化、限制性股票所有权条件的完成等后续信息,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修改预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因此无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来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2、可归属日前
公司在可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所有权比例,将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1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化。
3、可归属日之后
可归属日后,确认的成本和所有者权益将不再调整。符合归属条件的,结转可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3年6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1、141、048股限制性股票,以2023年5月22日为基准日进行预测,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56.56元/股(2023年5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56.56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
3、历史波动率:13.58%、15.10%(上证指数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为1年期和2年期);
5、股息率:0.00%。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预计将对公司各期业务业绩产生影响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所有权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
注1:上述预期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的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不仅与实际授予日有关,还与实际生效和无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并要求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注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方面,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会影响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实施激励计划可以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纠纷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本激励计划,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评估。
2、公司承诺不提供贷款和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以获得相关权益,包括为激励对象的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所有权期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所有权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处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机构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权利义务。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含子公司)聘用的岗位要求,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债务偿还等。
4、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利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权利义务。
(3)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或纠纷的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而发生的争议或者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有关争议或者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协商解决的,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变更的处理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包括以下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况;
②降低授予价格。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终止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终止激励计划的实施,或者股东大会未通过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1、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④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①变更公司控制权;
②合并、分立公司。
(3)公司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
2、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1)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的职位发生了变化,但仍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工作,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而损害公司(包括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情况。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
②激励对象因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而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返还限制性股票所有权获得的全部利益;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偿因情节严重性造成的损失。
③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者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2)离职(不含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死亡)
①激励对象离职,未因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而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②激励对象因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返还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全部利益;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向激励对象追偿损失。
(3)退休
①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包括子公司)退休请求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
②激励对象退休的,公司(包括子公司)拒绝或者公司(包括子公司)拒绝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4)丧失劳动能力离职
①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所有权条件;或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无效。
②激励对象未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并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5)身故
①激励对象因工作而死亡的,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由相应继承人继承,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所有权条件;或者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归属,无效。
②激励对象未因工而死亡的,激励对象授予并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六)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失去控制权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工作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失去控制权,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工作的,激励对象授予并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处理;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7)除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未解释的事项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况的识别和相应的处理方法)负责。
十三、网上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3)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北京金成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19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举行。会议由董事长马学军召开并主持。会议应出席7名董事和7名实际董事。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以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相关董事马学军先生和刘志华女士回避投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号:2023-030)。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相关董事马学军先生和刘志华女士回避投票)。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期;
2、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息、股票拆除、配股、减少股份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并将股份发送给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激励对象之间;
5、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处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一切事项;
6、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条件,并处理所有必要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事项;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8、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并在不违反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要求股东大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必须相应批准董事会的修改;
9、除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外,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10、在上述授权事项中,除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员可以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使其他事项;
1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投票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相关董事马学军先生和刘志华女士回避投票)。
本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投票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2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93 简称证券: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19日,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全体监事送达。2023年5月22日,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玲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3名监事和3名实际监事。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以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和使命,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号:2023-030)。
本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确保激励计划的有序实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措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全面、可操作,可对激励对象发挥良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关于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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