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确认,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符合上述参与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名单见本法律意见附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律师的核实,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未使用贷款、债券发行等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律师的核实,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参与者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经理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战略配售;2)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认购战略配售股票的所有资金来源均为其经理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发起人与投资子公司配售的股票的限制期为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投资者配售的股票的限制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研究所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少于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战略配售证券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证券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其中,发行证券数量超过1亿股(份)且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以上;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订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确定。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5%,但不超过4万元;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或2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4%,但不超过6万元;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或5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根据《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少于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战略配售证券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证券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其中,发行证券数量超过1亿股(份)且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以上;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不超过50%。
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905、88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381、176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20%。
中金财富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根据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预计中金财富的后续投资比例为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4、595和294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经理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得超过9、190、588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得超过945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金额如下:
■
注:上表中的“承诺认购金额”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除以a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以上,本研究所认为,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 战略配售没有《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书、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参与科技创新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我们认为,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禁止情形:“(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2)主承销商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享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证券的限制期内,任命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5)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6)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转移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研究所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有关规定,本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况。
附件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者名单
■
(上接10版)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