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简称证券:陈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8
陈晨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6:00
(2)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在会议现场行使表决权;
(2)网上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上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上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何系统行使表决权。
在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孙大明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共有2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76、091、283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3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5人,代表58、633、956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93%;网上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总数17、457、327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11.81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共有2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代表13、792、876股股份,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代表4人,代表12、920、996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8.7440%;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总数871、880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0.59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二。审议和表决案件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筹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3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三、独立董事报告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2年度报告,并进行了报告。报告全文于2023年4月28日发表在《证券时报》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陈晨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0日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第238号京天股字(2023)
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6次。: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会议室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召开。接受公司聘任的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律师审查了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陈展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审查,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督和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法律职责,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实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与其他公告文件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和验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对象。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16日: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孙大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系统进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15-15:00。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共有2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网上投票)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共持有76091和283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932%,其中:
1、根据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共58、633、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7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投票结果,共有19名股东参加了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持有17、457、327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1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 5%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人,代表公司拥有13、792、876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40%。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会议,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视频参加会议。
(2)股东大会召集人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网上投票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经核实,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
经核实,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
股东大会将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拒绝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共同计票和监督。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通过合并网上投票和现场表决,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2年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2年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2年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投票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额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十)《关于部分筹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同意76、03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投票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还报告了股东大会的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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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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