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发布了《鸿合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审核激励对象名单,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公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权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期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再次核实了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验证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失效的公告》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 年度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156名同意在第一个行权期内独立行使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
2、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1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授予的股票期权2.44万份将被取消;同时,2022年首次授予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标准良好(B):90>个人评价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计划取消8、136份被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公司计划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252、136份,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4.89、700份的5.1565%,占公司截至披露日总股本233、993、066份的0.1078%。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热情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所有股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取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和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取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不符合行使条件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真核实取消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以下意见: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取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是合法有效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自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公司取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 北京竞天公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红河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2022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红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已经实现,首次授予156个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21%,行权价格为17.08元/份(公司将在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相应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从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2.股票期权的行权采用独立行权模式。行权事项在相关机构办理手续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请注意。
3.如果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使,公司的股权分配仍然具备上市条件。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一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发布了《鸿合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审核激励对象名单,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公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权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期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再次核实了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验证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失效的公告》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将首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格子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同意在第一行权期间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使符合行权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一行权期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额的30%。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授权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2023年5月17日届满。
(二)第一次授予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差异
(一)授权日至授权登记完成日的差异说明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见2022年4月28日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公告》(公告号:2022-024)。同时,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2人在授权登记完成前离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4人调整为172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人数由489.33万人调整为48.97万人,预留权益总数保持不变。
(二)股权分配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12.82元现金红利(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分配股份、减少股份或分配股息的,应当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从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三)激励对象调整及授权登记完成后股票期权注销的说明
由于1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4万份股票期权将被取消;同时,2022年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标准较好(B):90>个人评价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计划取消8、136份被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252、136份。
经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由172人调整为156人。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2.期权简称:鸿合JLC1。
3.期权代码:037251。
4.行权价格:17.08元/份。(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公司将相应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从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5.行权模式:独立行权模式。
6.行权安排: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7日期间的交易日(包括前后两天,实际行权开始时间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3年5月19日,届时另行公告),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天内因特殊原因延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天起计算至公告前一天;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起;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限。
7. 可行权数量:1、385、574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21%,具体情况如下:
■
注:①上述激励对象排除离职人员;②由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计划取消8、136份被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③股票期权行权仍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后方可独立行使;④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部分总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尾数如有差异。
5.参与激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前6个月不买卖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期交易的有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使。
六、行权专户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存入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处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使或递延至下一期,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使,不得递延至下一期,由公司注销。
八、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行使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会改变。行使期结束后,公司的股权分配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假设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使1、385、574份,公司总股本将从233、993、066股增加至235、378、640股。本次股票期权行使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不大,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独立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和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授权日后无需重新估值股票期权,即选择独立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和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的成果进行了核实: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资格,上述规定不得行使。
2.除因离职等原因不再满足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与考核年度的个人考核结果一致,作为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没有向行权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行权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行权条件,相关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计划独立行权安排不违反相关规定,在2021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范围内,不侵犯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行权期的行权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考核均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授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一行权条件的要求。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除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外。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一致,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本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行使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达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 北京竞天公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红河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3年4月29日和2023年5月17日,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超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25)、《关于取消2022年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号:2023-030);
2、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上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
4、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的日期、时间、时间
(1)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日召开现场会议:00
(2)网上投票时间:
①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北辰时代大厦,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股东账户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邢秀青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8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41、279、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776%。
其中,现场投票的7名股东代表137、476、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522%。
11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803、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3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4、553、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60%。
其中,2名中小股东代表750股和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6%。
11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803、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54%。
8、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秀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如下:
议案1.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2.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3.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4.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议案5.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议案6.00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津贴)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议案7.00 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预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议案8.00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议案9.00 审议《关于公司担保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通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议案10.00 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的表决涉及重大事项: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通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如《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确保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减持计划期满:鸿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号:2022-0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鹰发集团)减持计划期满,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为3.5574%,在减持计划期间累计减持832.0196万股。
2、后续减持计划:公司股东鹰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37.9362万股(占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的1.4421%)。鹰发集团在实现投资回报的基础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7.9362万股(含本数),即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442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的,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股东鹰发集团发布的《关于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减持计划期满,拟继续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形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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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上述数据与总数尾数之和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
(二)股东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
(三)本次减持的其他相关说明
1、鹰发集团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鹰发集团股份减持与之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鹰发集团减持公司股份总数未超过减持计划约定的减持数量。
3、鹰发集团严格遵守《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票上市公告》中的承诺,不违反上述承诺。
4、鹰发集团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已实施。
二、股东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情况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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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实现投资回报。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公司资本公积金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转换为股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337.9362万股(含本数),即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不得超过1.4421%(如果公司在减持期间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上述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5、减持期:集中竞价交易的,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的,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之前披露的意向和承诺一致
鹰发集团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票上市公告》中作出的具体承诺如下: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发行人的权益分配等。如果行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企业通过增资或转让获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发布招股说明书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股份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企业通过增资或转让获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发布招股说明书之日起12个月以上,自发行人股份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份在此期间发生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增加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不得在公告程序履行前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上述承诺已严格履行,未违反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鹰发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鹰发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继续关注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司将敦促鹰发集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鹰发集团发布的《关于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5月19日在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出席9名董事,实际出席9名董事,董事长邢秀青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强女士、龙旭东先生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6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董事会同意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2.44万份;同时,2022年首次授予8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价标准良好(B):90>个人评价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董事会同意取消8136份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董事会计划注销的股票期权总数为252、136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强女士、龙旭东先生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156个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总可行权为1385。574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强女士、龙旭东先生是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宏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通知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5月19日在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由3名监事和3名实际监事出席。监事会主席赵红禅女士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1年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投票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而取消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是合法有效的。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投票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考核均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授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第一行权条件的要求。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除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外。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一致,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实现,本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投票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交股东的议案及《关于提交股东的议案》会议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发布了《宏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审核激励对象名单,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公布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提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权条件已经实现,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期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再次核实了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验证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失效的公告》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公司同意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从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156个同意在第一个行权期内独立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实施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发放12.82元现金红利(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33、993、066股,计算299、979、110.61元(含税)的总发现金红利。今年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行权前,应当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综上所述,公司将在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分配股份、减少股份或分配股息的,应当相应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17.08-1.282=15.798元/份;
其中:P0是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金额;P是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股权分配计划实施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将从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奋和尽职调查。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措施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2021年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自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使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 北京竞天公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红河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权条件。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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