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证监会许可证〔2020〕经3062号文件批准,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7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049元。718.4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2元,150元,281.5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到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1]ZF10015号)。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到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1]ZF10015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存入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投资项目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法的议案》同意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明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义”)。增加其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平海路1118号5栋、6栋)作为筹资项目实施场所,具体内容见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www.sse.com.cn)《关于部分筹资项目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号:2023-010)、《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号:2023-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上海明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浙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没有重大区别。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和存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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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鸣羿(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余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甲方一、甲方二、乙、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二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中,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专用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存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中。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存储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存款的具体金额、存款方式、存款期限等信息。以上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资金不得设定质押或转让。甲方不得直接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中提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进行持续监督。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张天宇和余启超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相关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向乙方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每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传真,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份、甲方二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明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分行、浙江证券有限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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