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简称证券: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3-01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2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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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20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777、679、909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746、625、561.78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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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公司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现金红利0.42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II》的规定 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378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应按照《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37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42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配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55195980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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