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记者 梁银妍
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南——海外发行上市第6号:《国内上市公司海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指南》,国内上市公司应在提交海外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高标准运营水平的国内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标准化健康发展。
根据本指南,国内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起人向国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的基础股份登记申请,国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登记。中国证监会可以合并登记备案。
同时,国内上市公司在同一海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基础股发行登记程序与第一次海外发行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本指南,国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应确定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本股份的发行比例;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时,应将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本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持股比例相结合。
本指南还明确了材料要求,包括申请材料、决策程序文件、募集文件、发行报告等。根据本指南,国内上市公司应在发行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发行报告应穿透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否存在类似的协议安排和合规性,如收入交换,以及投资者是否延长跨境转换期。
此外,本指南还作出了以下安排:2023年3月31日前,国内上市公司已提交国外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应当履行基本股份发行登记和境外上市备案程序,合理安排提交登记申请和备案材料的时间点;国内上市公司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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