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63604.SH 债券简称:20东方02
债券代码:175914.SH 债券简称:21东方01
债券代码:188936.SH 债券简称:21东方02
债券代码:138898.SH 债券简称:23东方0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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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公司2023年5月5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415、381、492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079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69、815、137.87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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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其他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阜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阜阳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每股实际发行发现金红利0.079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差异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711元。有关股东认为其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现金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a股,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以股票名义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分配,扣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71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的现金红利为0.079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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