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号:002759股票简称:天际股份公示序号:2023-010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这次股东会以当场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下称“大会”或“此次股东会”)于2023年2月27日15:00在潮州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规划区企业会议室召开,这次股东会以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企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理合法、合理。
1、公司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
通过视频和网上投票股东25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143,710,03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5.1754%。
在其中:通过视频网络投票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143,153,83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35.0393%。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21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55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1361%。
2、中小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
通过视频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55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1361%。
在其中:通过视频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556,20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1361%。
董事、公司监事及其高管人员参加或出席了此次股东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印证建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下列提案:
1、决议并通过议案1.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允许143,634,63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475%;抵制71,70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499%;放弃3,70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26%。
中小股东决议情况如下:允许480,8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86.4437%;抵制71,7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12.8910%;放弃3,7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6652%。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早已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或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数字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2、决议并通过议案2.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允许143,679,93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9791%;抵制26,40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84%;放弃3,700股,占参会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26%。
中小股东决议情况如下:允许526,1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94.5883%;抵制26,4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4.7465%;放弃3,7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型股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0.6652%。
三、侓师开具的印证建议
德恒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召集人资质、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股东会未探讨并没有纳入会议方案的事宜,此次股东会所申请的决定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1、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印证建议。
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2月28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有关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之印证建议
德恒02G20160075-00018号
致: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可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列或称“企业”)委托,分派本所印证侓师出席公司在2023年2月27日15:00在潮州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规划区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下称“此次股东会”),就举办此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本印证建议。
本所印证侓师根据本印证建议出示此前已经发生了或存有的事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其规章、企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示本印证建议。
为提供本印证建议,本所印证侓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印证侓师得到公司如下所示确保,即其已带来了本所印证律师认为做为出示本印证建议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原始材料、团本、影印件、口头上证词等相关材料均符合真正、精确、完整的规定,没有任何瞒报、疏忽,相关团本、影印件等相关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提供本印证建议,本所印证侓师检查了包含但是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质;
3.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
4.此次股东会是不是探讨未被列入《通知》会议方案的事宜。
为提供本印证建议,本所至本所印证律师声明如下所示:
1.本所至印证侓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印证建议出示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足够的审查认证,确保本印证建议所评定的客观事实真正、精确、详细,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依据。
2.本所印证侓师根据本印证建议出示日以前已经发生了或存有的客观事实及其中华共和国(本印证建议中,仅是差别描述的目的,不包含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我国现行法律、政策法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布印证建议。
3.本印证建议仅作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目的应用,没经本所至印证侓师书面确认,不得用于任何目地。
4.本所至印证侓师允许将该印证建议做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不可少的公示文档随着其他文档一并公示。
5.在印证建议中,本所印证侓师仅对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是否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达意见,错误此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这种提案中常表达的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及精确性等诸多问题表达意见。
本所印证侓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职精神实质,对企业所提供有关文件及有关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验证的前提下,显现出具如下所示印证建议:
一、有关此次股东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
本所印证侓师实施了包含但是不限于如下所示审查方式:1.登陆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看相关的公示;2.检查企业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举办状况;3.检查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等。
在谨慎审查的前提下,本所印证侓师出示如下所示印证建议:
经本所印证侓师审查,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大会于2023年2月10日举办,决定举办此次股东会,于2023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特定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发表和公示了《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董事会已就此次股东会的举办作出决议,并且于此次股东会举办十五日前以公示方式告知各公司股东。《通知》注明了此次股东会的举办时长、会议召开地址、会议审议事宜、大会参加对象和大会备案方式等,反映了有权利列席会议股东除权日以及可授权委托人列席会议积极参加决议的权力。
此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上投票的形式举办。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15:00在潮州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规划区长空新能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上投票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的网络投票期为2023年2月27日早上9:15-9:25、早上9:30-11:30及其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的网络投票期为2023年2月27日早上9:15至2023年2月27日在下午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此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锡盾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地址、决议提案及其它事宜与《通知》公布一致。
本所印证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有关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印证侓师实施了包含但是不限于如下所示审查方式:1.检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提供的股份公司章程;2.检查参加及委托公司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证明文件;3.检查授权委托参加股东授权委托书;4.检查此次股东会的签到册;5.当场印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举办情况等。
在谨慎审查的前提下,本所印证侓师出示如下所示印证建议:
本所印证侓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提供的股份公司章程,对列席会议的法人股东身份证、法人授权书,公司股东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件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4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值为143,153,830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35.0393%。
依据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统计分析表及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总共25人,代表公司有投票权股权值为143,710,030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35.1754%。
企业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出席此次股东会,企业整体高管人员和本所印证侓师出席了此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印证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有关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其决议结论
本所印证侓师实施了包含但是不限于如下所示审查方式:1.检查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管股东会会议现场网络投票;3.检查公司股东所填报的表决票;4.监管股东会会议现场记票;5.检查此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投票表决状况明细表及网上投票结论等。
在谨慎审查的前提下,本所印证侓师出示如下所示印证建议: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就大会《通知》中列明的需求投票选举的议案展开了决议,在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展开了决议,且展开了记票、监票,并且在会议现场公布决议结论。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的议案及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本提案选用非累积投票方法决议,参与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选举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允许143,634,630股,抵制71,700股,放弃3,700股,允许股票数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475%。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果显示:允许480,800股,抵制71,700股,放弃3,700股,允许股票数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含网上投票)的86.443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早已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或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数字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2.《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本提案选用非累积投票方法决议,参与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选举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允许143,679,930股,抵制26,400股,放弃3,700股,允许股票数占列席会议并且对此项提案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人所持有效决议股权总量的99.9791%。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果显示:允许526,100股,抵制26,400股,放弃3,700股,允许股票数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投票权股权数量(含网上投票)的94.5883%。
经本所印证侓师审查,此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定由列席会议的股东签字,会议纪要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董事长助理、召集人及会议主持签字或盖公章。
本所印证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结论合理合法、合理。
四、此次股东会未探讨《通知》里没有纳入会议方案的事宜
本所印证侓师审查了包含但是不限于如下所示文档:1.检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决议结论统计分析;2.检查了此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印证侓师当场印证此次股东会等。
在谨慎审查的前提下,本所印证侓师出示如下所示印证建议:
经本所印证侓师审查,此次股东会未探讨《通知》里没有纳入会议方案的事宜。
五、结果建议
总的来说,本所印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召集人资质、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股东会未探讨并没有纳入会议方案的事宜,此次股东会所申请的决定合理合法、合理。
本印证建议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印证侓师签名加盖本所公司章后起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公章)
责任人:
沈宏山
印证侓师:
王威
印证侓师:
俞紫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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