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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集团的地产有哪些
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是红豆集团旗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5亿元,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由红豆集团所属上市公司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有60%的股权。
红豆置业开发的地产项目有:
1、无锡
红豆•人民路九号
红豆·香江豪庭
红豆·财富广场
红豆•国际广场
2、南京
红豆•香江豪庭
3、镇江
红豆•香江花城
红豆购物广场
红豆•江南府邸
4、东港
红豆·清华苑
红豆城市广场
红豆•尚东院
分析一下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有什么样的措施
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意义 中国银行业总体上看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不良资产占比高, 经营风险大,各类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较低。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末, 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 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 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一些,但由于规模的扩张, 资本充足率亦有不断走低的趋势: 深发展2002年底的资本充足率为9.49%, 2003年第一季度下降为8.89%, 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上市前刚达到8.01%;浦发银行 2000年至2002年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5%、11.27%和8.54%,2003年1月增发后, 才又有所提高;民生银行上市前的 2000年6月,资本充足率为10.48%, 上市后2000年末资本充足率猛增至21.45%, 但一年后的2001年末,资本充足率又骤跌至10.1%, 2002年末又降到8.22%, 虽然2003年3月该行发行的可转债也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但到6月30日,资本充足率仍降到了7.1l%。 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达到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硬指标”,短期行为非常明显。 在此环境下,加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网点、 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各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 同时还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在同业竞争中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做到“法律面前,行行平等”, 国有银行在某些方面还拥有特权,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 各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虽有较大差异, 但达标与未达标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 费用支出和薪金待遇等方面却具有无差异性特征, 从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有利于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作为一个“ 刚性”指标,会促使银行在资本不足时,积极消化不良资产, 改变资产结构,减少风险权重资产,以达到8%的法定标准。 即使资本充足,在资本一定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也必须根据此指标确定自己的业务规模。因此, 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正是由于这个“刚性”指标在中国被“软化”, 才会出现商业银行一方面资本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为了近期目标( 如稀释不良贷款率)而大幅增加信贷资产的情况。 第三,可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负债,其中储蓄存款约占全部负债的60%; 另一方面,作为资金运用的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向各种盈利性资产, 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一旦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 它将面临着弥补损失和满足存款人流动性要求的义务。 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 保障存款人特别是居民存款人的利益。 第四,有利于促进银行内部改革,改善银行的盈利状况。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自身积累两个方面, 自身积累是内源资本,是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变的部分, 在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下, 现实的操作方法是商业银行加快内部改革步伐,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 使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规模受制于资本规模, 商业银行为了增加盈利必须另辟蹊径一一发展中间业务, 从而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 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提高其竞争能力。 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建议 首先,应借鉴国际经验, 充分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的自律能力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 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 美国在1991年11月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 FDICIA), FDICIA第131条款——立即改进措施 (PAC),依据总资本比率、 核心资本比率和杠杆比率三个指标来评价银行资本充足状况, 并以此为基础将商业银行划分为资本良好、资本适度、资本不足、 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五个等级, 以便对那些资本不足的银行采取立即改进措施。1 9 9 2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分析了投保银行的财务报表,发现在1. 2万家当时营业的银行中,98% 以上的银行在资本良好和资本适度的组别内,只有2% 的银行跌入了资本不足的三类中。 PAC允许FDIC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采取限制业务范围、 暂停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用、限制资产增长、 限制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强制性改进措施,来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 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如果一家银行的有形股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降至2%或更少, 该银行将被认为资本严重不足并将于90天内被列入破产或接管的对 象, 除非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和FDIC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认为存 款保险基金能使银行在目前股权和管理状况下继续经营。 为避免被接管, 银行必须有正的净值并且证明其原来状况得到了真正改善。 我国银监会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依据资本充足度的国际统一标准和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 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 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 我们可以将管制措施分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类, 对商业银行则可以按照资本充足率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资本充足( 总资本比率≥10%、核心资本比率≥6%)、资本适度( 总资本比率≥ 8%、核心资本比率≥ 4%)和资本不足(两项或其中一项不达标)。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不需要实行强制性资本管制措施来限制其业务 活动;对资本适度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 并适当采取干预措施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 而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 监管机构应按照其资本充足率的差异再细划为资本不足、 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级, 并通过强制性管制措施来敦促其改变资本充足状况。 强制性管制措施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资产规模的限制; 对管理费用支付的限制;对管理人员薪金支付的限制; 对利率浮动权的限制;对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等等。在具体操作中, 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各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来确定限制内容。 非强制性管制措施的弹性较大,可以考虑提交资本补充计划、 资本重组方案、资本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应合理确定调整期。中行、 建行2003年底各获得了225亿美元的注资, 其资本充足率都有大幅提高, 但未获得注资的工行与农行恰恰是离最低标准仍有较大差距的两家银 行,其他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看也较低。 因此,银监会必须考虑到各银行的现实状况,合理确定调整期, 给各银行补充资本和降低风险权重资产的时间, 以保证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可行性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三,应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调整期限确定之后, 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按此期限进行监管。 凡是在调整期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 商业银行法》及监管机构所允许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而没有到达此标准的商业银行,不管是何种组织结构和所有制形式, 都应该在业务范围和分配制度等方面受到限制。 目前银行同业竞争极其激烈,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希冀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拥有优秀的专业人才,但资本充足度的“硬约束” 会捆绑不达标商业银行的手脚,从而利用“倒逼机制” 迫使商业银行改变目前的资本充足状况。
央行重磅!最新货币政策报告:疫情防控最重要、地产贷款增速回落
2月19日晚,央行公布《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调节,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推动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以改革的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千方百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实现“六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报告由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布,从货币信贷概括、货币政策操作、货币市场运行、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趋势等五个方面总结了人民银行过去一年的重要举措与政策动态,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加以展望。
基金君根据报告全文,总结出以下十大要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12019年普惠小微贷款新增21万亿元
总体来看,金融机构贷款增长较快,普惠小微贷款快速增长。
根据报告,2019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586万亿元,同比增长119%,比年初增加168万亿元,同比多增6987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531万亿元,同比增长123%。
其中,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普惠小微贷款快速增长。201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的投放,效果明显。
具体来看,2019年普惠小微贷款新增21万亿元,是上年增量的17倍,年末余额增速为231%,比上年末提高79个百分点。住户贷款增速放缓,2019年末为155%,比上年末低27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同比多增。中长期贷款比年初增加113万亿元,同比多增7986亿元,占同期贷款增量的673%,较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
22019年股市日均成交5222亿元,同比增长四成
2019年,金融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其中成交量和筹资额同比增加。
具体来看,2019年沪、深股市累计成交1274万亿元,日均成交5222亿元,同比增长407%。股票市场筹资额同比增加。2019年A股筹资6148亿元,同比增加112%。
此外,股票市场指数上升。2019年末,上证综合指数收于3050点,比上年末上涨223%;深证成份指数收于10431点,比上年末上涨441%。
3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201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与销售额增速有所放缓,房价上涨区域明显减少,涨幅有所下降。房地产开发投资稳中微升,房地产贷款增速继续平稳回落。
具体来看,2019年12月末,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分别同比上涨68%和37%,涨幅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37个和4个百分点。全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基本持平,销售额同比增长65%,增速较上年末下降57个百分点。
房地产增速方面,2019年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4441万亿元,同比增长148%,增速较上年末回落52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9%。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302万亿元,同比增长167%,增速较上年末回落11个百分点;住房开发贷款余额为8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较上年末回落173个百分点;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128万亿元,同比下降71%,增速较上年末回落11个百分点。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称,下一阶段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4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货币信贷支持
报告称,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货币信贷支持。
一是专项再贷款定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二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的信贷投放力度。
报告称,下一步,仍要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货币信贷支持。
5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报告称,下一阶段,科学稳健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守正创新,勇于担当,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强逆周期调节、结构调整和改革的力度,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具体而言:
1)要实施好稳健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
2)灵活运用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3)增强调控前瞻性、精准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根据经济增长和价格形势变化及时预调微调,精准把握好调控的度,加强预期引导,维护我国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少数实行正常货币政策国家的地位。
4)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体制机制,推动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方式多渠道补充资本,拓宽永续债投资主体,分散风险;
5)重点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防范社会信用收缩风险。
6完善LPR传导机制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宣布完善LPR形成机制,推出新的LPR报价原则、形成方式、期限品种、报价银行、报价频率和运用要求。提高银行贷款定价的自主权,推动银行改进经营行为,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疏通市场化利率传导渠道。
2019年末,新发放贷款中运用LPR的占比已达到90%。2019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由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或固定利率。
事实上,LPR改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已经显现。2019年年初至7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直在53%附近波动,市场利率下行向企业贷款利率传导不足。8月份以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6次发布新机制下的LPR,1年期LPR较同期限基准利率下降了20个基点。随着LPR报价稳中有降,企业贷款利率显著下降。
报告称,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具体而言,将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完善LPR传导机制,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促进银行积极有序运用LPR定价,转变传统定价思维。
同时,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维护公平定价秩序,严格落实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的要求,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稳步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7支持钢铁行业通过直接融资“去杠杆、降成本”
2019年以来,在国家逆周期调控政策下,钢铁行业平稳运行,持续推进对标挖潜、降本增效。
一是钢铁产量保持增长。2019年,我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同比增长53%、83%、98%。二是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2019年,全国黑色冶炼及压延业和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同比增长260%和25%。三是钢材价格四季度回升企稳,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四是超低排放正式实施,绿色发展持续推进。
但在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我国钢铁行业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受成本上升挤压,行业利润同比有所下降。二是受国际市场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等影响,钢铁产品进出口总量有所下降。三是环保压力仍然较大,超低排放具体实施中还存在技术难题,亟待行业内外协作攻关。
报告称,下一步应坚持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优势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支持钢铁行业通过直接融资“去杠杆、降成本”,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8国内外经济都处于调整期,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报告称,中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没有变化。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外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我国经济正在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
经济增长保持了韧性,但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企业投资增长仍显乏力。在信用风险加快暴露情况下,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下降。新冠肺炎疫情对短期内的经济增长会有影响,主要体现在消费减少、企业复工较晚等方面。对此要客观认识、理性看待,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办好自己的事,推动消费稳定增长,切实增加有效投资,释放国内市场需求潜力。
9引导资金投向先进制造、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短板等领域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引导资金投向供需共同受益、具有乘数效应的先进制造、民生建设、基础设施短板等领域,促进产业和消费“双升级”。
一是深入开展金融精准扶贫。二是持续加大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投入。三是不断提升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四是积极做好金融支持就业创业。五是继续加强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持续完善区域发展金融政策引导。六是全力以赴做好防疫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强对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10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11条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关举措,重点是大幅放宽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市场准入,提前至2020年不再设股比限制,并大幅扩大业务范围;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2019年4月及9月,中国债券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多元化指数等国际主要债券指数。
证监会于5月正式批准中日ETF互通中方产品申请。证监会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6月17日发布联合公告,正式启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GDR)业务。
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推动全面落实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完善治理体系,持续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疫情房贷政策最新消息2022
疫情期间,很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暂遇困难。为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本文就针对疫情期间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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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优惠政策银行最新贷款优惠政策企业贷款政策问答企业如何渡过经济难关
疫情期间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二)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三)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四)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疫情期间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常见问题
1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对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2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3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度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缓解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4人民银行再贷款如何发放
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
5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疫情期间各银行最新贷款政策有哪些
(一)中国银行
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审批效率。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现行市场较低利率水平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设银行
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对暂时遇到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三)农业银行
出台“疫情防控专项信贷政策”,六大举措支持小微企业 ,包括为湖北省普惠型小微企业专项匹配100亿元信贷额度,施优惠贷款利率对疫情艰难企业在当前基础上再下调05个百分点,降低贷款融资费用;加强线上金融服务。
(四)工商银行
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专项服务方案、信贷规模安排、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招商银行: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并在放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
(五)招商银行
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渡过经济难关
(一)重整资金储备,做好规划预算
在当前疫情下,最核心以及最紧张的无疑就是企业中的资金链问题,是否有充足的的资金来应对这次的经济危机。而大家所要做的,就是要提前调整好企业当前的资金储备,盘点清楚目前还有多少的可供支配储备金,然后针对这次的疫情、以及方面方面,包括医疗物资等方面所需要的话费的费用,做好规划预算,并制定周详的资金使用计划,不至于说导致自己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二)做好计划寻找新的转型点
在本次的疫情,最受打击的无疑就是那些一直在传统业务上发展的中小企业,在这次的疫情下,可以说也是给企业们的一种考验和挑战,是否能够度过这次难关,最重要就是如何把握好机遇。对于一些传统企业来说,除了需要做好未来的工作计划外,也需要多思考、多创新,去寻找能够转型的点子,从而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
具体如下:
广州已经有银行再次启动了“接力贷”,据了解“接力贷”的主贷款人年龄需要在18到65岁之间。 按子女年龄最长贷30年,父母+子女流水满足月供两倍以上,首套最低54%,二套56%。
与此同时,广州已经有银行将首套房的利率降至LPR基准。汇丰银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广州首套房可以调至最低为LPR,即46%,二套房贷利率最低为LPR+60bp,即52%。
广东出台稳楼市政策:
2022年4月28日,广东省在稳楼市方面提出,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
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我国银行体制是怎样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央行重要报告!事关楼市、存款利息、人民币汇率
央行对于下一步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的最新表态来了!
9日,央行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称,总体来看,今年以来货币政策主动应对,靠前发力,增强前瞻性、精准性、自主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
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2022年以来,货币政策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根据宏观形势变化靠前发力,综合运用降准、上缴利润、中期借贷便利(MLF)、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方式投放流动性,灵活把握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和节奏,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下一阶段货币政策的思路,央行称,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字当头,主动应对,提振信心,搞好跨周期调节,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央行指出,下一步,要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稳定增长。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多种不确定因素变化,深入研判流动性供求形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进一步提高操作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稳定好市场预期。
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持续缓解银行信贷供给的流动性、资本和利率三大约束,培育和激发实体经济信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投放贷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
健全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多渠道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加大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等资本补充工具的支持力度,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银行可自主确定存款利率的实际调整幅度
2022年4月,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由于存款市场竞争激烈,实际执行中,很多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接近自律上限。这在一定程度阻碍了市场利率有效传导,存款利率难以跟随市场利率变化。”央行表示,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促进银行跟踪市场利率变化,提升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能力,维护存款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央行表示,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重在推进存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对银行的指导是柔性的。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市场利率变化,自主确定其存款利率的实际调整幅度。对于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及时高效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给予适当激励。
从实际情况看,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国有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均已于4月下旬下调了其1年期以上期限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部分地方法人机构也相应作出下调。根据最新调研数据,4月最后一周(4月25日-5月1日),全国金融机构新发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7%,较前一周下降10个基点。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4月下旬,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急跌引发关注。对此,央行表示,稳步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
加强预期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发展外汇市场,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加强自身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以我为主兼顾内外平衡。
谨防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输入性通胀压力
央行指出,今年第一季度物价形势总体稳定。受国内猪肉价格持续回落等因素带动,一季度CPI涨幅保持在相对低位,未来CPI运行中枢可能较上年温和抬升,仍继续在合理区间运行。
与此同时,一季度各月PPI同比涨幅趋于收敛,未来PPI可能延续总体回落态势,同时也要谨防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输入性通胀压力。
总的来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供给总体充裕,消费、投资需求仍处在恢复之中,货币政策保持稳健取向,有利于物价走势中长期保持稳定。
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
央行同时对下一阶段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表态。要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同时,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完)
中央指出要构建什么的银行体系
中央指出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对此,原恒丰银行研究院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吴琦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一方面是满足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
特别是对于“三农”、小微等传统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其所在地区的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偏低,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较为有限。另一方面也是解决金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提升发展质效的重要支撑。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体系不完善,层次结构不健全,而且银行业经营体现出明显的“需求侧驱动”特征,同质化、粗放型经营较为严重,导致金融不平衡发展。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实体经济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次提出优化银行体系是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系列政策的延续。此前,包括定向降准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以提高信贷投放能力等措施已经出台,以期解决金融需求和供给的不匹配问题。”
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谈及发展多层次银行体系,吴琦认为需要解决多方面问题,如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需要做好平衡。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区域性中小银行偏离主业和本源,具体表现为跨区域扩张、脱离放贷主业、热衷资金套利等行为。
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的发展仍面临市场准入、业务监管等政策约束问题。
徐承远表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涵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类型的多元化商业银行体系。
但仍然存在商业银行业务品种单一、产品及服务同质,以及中小银行经营理念落后,风险管控能力偏弱,风险定价能力不足等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徐承远建议,一是需要发展能够服务不同类型企业的银行,并且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甄别风险的银行,能够实现差异化经营的银行。其次尽快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市场化的优胜劣汰。
此外,还应建立起针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将有利于部分规模不大但有特色的中小银行发展。
试述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补充资本金的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补充资本金的途径包括:可转债、优先股、混合资本工具、次级债等。这些途径可以有效增加银行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关键性机构之一,其业务范围和规模广泛,承担了很多重要的经济功能,因此需要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支撑业务发展和承担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可转债:是指一种具有债券和股票双重属性的债务工具,发行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是一种较流行的补充资本工具。2.优先股:又称为特权股,是一种具有固定收益和持续期限的优先债务工具,它的收益率比普通股票低,但比债券高。3.混合资本工具:是指一种既具有债务性质又具有股权性质的补充资本工具。与可转债和优先股类似,混合资本工具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票。4.次级债:是指在银行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排在优先债之后偿付的债务工具,有助于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以上多元化的资本补充途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市场风险,增强其长期稳健的经营能力。
商业银行补充足够的资本金有什么好处?答:商业银行补充足够的资本金可以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降低其破产风险,同时促进其健康发展、稳定运营,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多元化补充资本金途径是其稳健发展和可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披露要求也有明确规定。未来,商业银行在合规运营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推进创新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9/28/content_68045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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