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晓璐
2月24日,为推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海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国家财政部、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同歩实施。
《规定》也为有关行为主体在海外上市过程中信息保密和档案工作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引导。中国证监会表明,将深入推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目前跨境电商管控协作机制的有效成效,构建和谐海外上市监管环境,推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海外上市。
《规定》共十三条,关键开展五方面修定:
一是保持与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对接。提升《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上台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试行办法》为基础,并把原《规定》标题和文章正文中存在的“在境外发售证劵与发售”的解释,参照《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描述作出调整。
二是把应用领域扩大至海外间接性上市公司。与《管理试行办法》保持一致,将“地区公司”界定为包含立即海外发行上市的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和间接性海外发售上市主体的地区经营实体线。
三是提升流程化规定,确立公司保密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进一步肩负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地区公司海外发行上市全过程中往证劵公司、会计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海外监管部门给予、公布,或是利用其海外上市行为主体提供全方位、公布文件材料时,遵循信息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确立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清晰地区公司向有关证劵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海外监管部门等人或单位给予文书档案或会计档案影印件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对应程序流程。
五是改动相关海外检查的要求。融合跨境电商财务审计管控签约合作惯例,删掉原《规定》中有关“监督检查要以在我国监管部门为主导开展,或是依靠在我国监管机构的检验结果”的解释。融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确立海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就地区公司海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地区企业及为等公司提供相应提供服务的地区证劵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或证据调查的,应通过跨境电商管控协作机制开展,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双多边外交体制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优质高效进行跨境电商管控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