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刘伟杰、王谭亮、陈莹: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董秘陈莹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债券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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