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金额:“洗原煤”19719 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因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2848.61万元及利息,或被告按照原质原量返还货物“洗原煤”计19719吨,并赔偿损失。
2022年6月,公司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晋0406民初185号之一),裁定: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潞安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煤矿并赔偿相关损失,并将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在本案件中不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791民初1314号),判决:
1、驳回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8423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6月7日、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6),《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潞安公司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91民初1314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2、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二审开庭审理,公司以原审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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