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等6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为保证本次配股能够顺利实施,本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等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原则下和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决定及处理本次配股相关的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最终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配股实施条件和时间、配股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办理本次配股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等,制作、签署、补充、修改、报送、递交、呈报、执行、中止有关本次配股相关的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等;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处理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审批、登记、备案、审核、注册、同意、认可等相关事项,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设立及管理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4.决定聘用本次配股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代销协议、包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5.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在证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办理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实际配股发行的结果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配股相关的条款,办理验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7.若发生因A股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A股股票的数量未达到A股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配股无法实施,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次配股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包括对本次配股申请的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本行的实际需要,对本次配股方案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新的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配股对本行即期财务指标及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本行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配股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配股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决定或办理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12.本授权自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配股的实际情况,向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但若本次配股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发行成功,则有关本次配股成功后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该等事项完成之日。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召开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安排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监事李蓉、程普升、陈潘武现场参加了会议,监事魏国斌、孙祁祥、刘国岭、曾玉芳通过视频参加了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推举,由魏国斌监事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配股说明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配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股说明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另行披露。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
董事会授权人士于2023年2月17日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本行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经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最新发布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等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的主要修订情况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最新发布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本次配股的最新情况,本行对配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三、《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的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最新发布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行对本行本次配股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具体预案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12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2日
至2023年4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2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根据本行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行将只能对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特此提醒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将视同其在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
H 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二)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于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见附件3)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余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
(二)H股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情请参见本行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23年4月12日9:15时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本行广大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行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邓智涵、赵媛
联系电话:(86 10)66638188
联系传真:(86 10)65559255
电子邮箱:ir@citicbank.com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3.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贵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贵行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本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中信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人:邓智涵、赵媛;联系电话:(86 10)66638188;传真:(86 10)65559255。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行按登记统筹安排,本行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有机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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