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原协议签署情况
2023年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与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安财通”)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新湖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新安财通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号)及新湖集团、新安财通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补充协议内容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新湖集团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相关部门监管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湖集团与新安财通于2023年8月16日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在原协议4.2.3条、4.2.4条基础上增加4.2.5条,修改后为:
4.2.3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4.2.4受让方应于第4.2.3条项下的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4.2.5双方另行同意,若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不存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均达到400亿元的,受让方在交割日起5年(60个月)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98,000,000元。
(二)原协议之11.2条“交易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转让方应就该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2)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受让方应就该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但双方一致确认,如本协议第4.2.1条和第4.2.3条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未达成的,受让方不负有向转让方支付该部分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
修改为: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意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并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需经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5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暨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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