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范子萌
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扩大到全国。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并于7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在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方面,《通知》明确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包括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业化、特新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在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业化、特殊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不超过5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要求放宽海外直接投资(ODI)前期成本规模有限,方便外商投资企业(FDI)支付和使用境内再投资项下的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在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方面,该通知涵盖了四项常规项目政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常规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并在早期阶段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平衡净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目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方便国内机构经营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关于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通知》提出了更新和完善资本项目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审批,简化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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