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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制定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方星海表示,私募股权法规抓住关键主体,重点关注关键环节,加强风险源控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坚持“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底线,实施渗透监督,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安排专业管理和相关交易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转移,严禁资本保护收入、未公开信息交易、挪用资金财产等违法行为。
第四,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星海表示,私募股权法规提供市场退出安排,为私募股权基金良性退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努力建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约束机制,避免风险发生后管理人员“离开”;加强信息提供和信息提交要求,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第五,营造有利的发展和经营环境。具体而言,《私募股权条例》为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对外投资提供了证据,解决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规定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控机制,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集中收集电子合同、产品流程信息、投资者份额持有等信息,有利于巩固行业运营基础设施,提高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第六,对风险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方星海指出,私募股权规定设立专门章节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为投资退出提供更多便利,吸引更多资金“小、早、科技”,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第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方星海表示,私募股权法规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明确了市场禁令制度,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取消机制,取消了不具备业务展览条件和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理,为持续清理“伪劣混乱”私募股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构建“有序、适者生存”产业生态的重要措施。
扩大私募基金融资渠道
方星海表示,下一步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市场主体严格守法、监管机构规范执法的形成:
首先,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他说,要把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作为全行业当前和未来的重点工作,全面开展各种形式、务实有效的法律宣传培训学习活动,确保法规的制度安排扎根。
其次,要抓紧清理重构全方位的规章制度。方星海表示,以实施私募股权规定为契机,全面系统地梳理私募股权基金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配套基础体系建设;今年作为行业法治建设的关键一年,密切关注“建设体系”主线,及时修改现行规章制度,密切关注配套实施细则,全面落实规定中的授权条款,努力在年内初步形成内容科学完整、系统清晰协调、运行高效透明的规则体系。
此外,扩大私募基金融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具体措施包括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的引入;促进税收政策的完善;加强数据管理,促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股份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最后,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促进监督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分类监督管理和持续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基金业协会必须继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努力提高自律管理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行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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