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示序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被告方影响力:被告(原审被告)
★涉案人员金额:不适合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到起诉均系企业会议决议法律效力纠纷案件,不容易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省新潮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期接到北京中金通合创投核心(有限合伙企业)(下称“金投通合”)回应,金投通合已经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此次起诉的相关情况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金通合创投核心(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原审被告):山东省新潮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甘肃顺亿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志昌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鸿裕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宁波市善见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宁波市驰瑞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绵阳市泰合股权投资基金核心(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市西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东营市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东营市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案由:公司决议撤消纠纷案件
起诉机构性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机构所在地:北京
相关起诉基本概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8月5日公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示序号:2021-053)、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公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1-062)、公司在2023年2月4日公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3-009)。
二、起诉的工作进展
金投通合觉得北京朝阳区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下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已经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恳求人民法院查清客观事实,依规申请再审或重判。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工作进展对企业的危害
1.本公告涉及到的起诉系企业会议决议法律效力纠纷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表造成影响。
2.有关行为主体已依据法律要求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一审判决并未产生法律认可。
3.依据北京朝阳区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由甘肃顺亿等行为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主召集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股东会议决议,由于该判决仍维持合理,详细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公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1-062)。由此,企业在职股东会、职工监事合法有效,并没有被免去。董事会、职工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稳定执行职位的个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采用多项措施,以竭尽全力维护保养与确保上市企业及公司股东利益。
四、别的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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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省新潮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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