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证券简称:金达莱公示序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环节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人(反诉原告)
●判决结论:驳回申诉上诉人洛阳路创建材有限公司的提起诉讼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负面影响:此次判决结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和今后损益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一、起诉基本概况
2021年1月,洛阳路创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路创实业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理由将江西省金达莱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洛阳市龙丰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公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05)。
2021年2月,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对路创实业公司提起反诉。2021年3月,公司收到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豫0311民初8586号),并公布了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14)。
2021年4月,公司及龙丰建投、路创实业公司均不服气一审判决,分别往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16)。
2021年6月,公司收到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案号:(2021)豫03民终2161号),并公布了终审裁定结论,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6月12日公布的《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裁定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21)。
2021年12月,路创实业公司不服气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命令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重审期内,中断原判决的落实。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1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36)。
2022年8月,公司收到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案号:(2021)豫03民再342号),判决结果显示此案送回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再审。详细情况详细公司在2022年8月10日公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19)。
二、起诉工作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裁定书(案号:(2022)豫0311民初6301号),洛阳市洛龙区法院以为上诉人实际需求未知,为防止案件审理期限过度增加,经原告人允许暂给予驳回申诉,判决如下所示:
1、驳回申诉上诉人洛阳路创建材有限公司的提起诉讼;
2、此次起诉上诉人洛阳路创建材有限公司不构成诉讼费。
三、此次起诉事宜对企业的危害
依据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判决结论,此次判决结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和今后损益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企业将高度关注起诉事宜,依规认为本身合法权利,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策,切实保障企业声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省金达莱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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