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示序号:临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此次股权变动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湖集团”)向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下称“新桥财通”)出让10.00%股权,不碰触全面要约收购
●此次股权变动不容易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产生变化
●风险防范:(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总计质押贷款我们公司股权总数占其持有股份的81.30%,进行以上股权转让需新湖集团对一部分质押股份作出解质押分配。(2)此次股权变动须经有关部门合规审核后,方可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手续,此次股权变动能不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我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通告,为帮助我们公司进一步争得地区政策扶持、持续深化协作,推动公司转型,提升我们公司公司股东架构设计,2023年2月21日,新湖集团与新桥财通签订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有关要求,现就合同内容提醒公告如下:
一、此次股权变动基本概况
(一)此次股权变动基本概况
新湖集团为根本公司控股股东,立即拥有我们公司2,786,910,17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32.4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市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恒兴力控股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我们公司4,909,203,856股,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57.09%。
2023年2月21日,新湖集团与新桥财通签订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拟以国有资产转让名义向新桥财通出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859,934,30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格为2.64元/股(未小于协议签署此前一日新湖中宝收盘价格的9折),出让合同款总计现钱rmb2,270,226,552元(英文大写:rmb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以上出让结束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不容易产生变化,新湖集团将会拥有我们公司1,926,975,870股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22.4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总计拥有我们公司4,049,269,556股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47.09%;新桥财通将会拥有我们公司859,934,300股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10.00%。
具体情况如下:
(二)协议书具体内容
1、协议书行为主体
(1)招标方(出让方):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创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金37,738.33万余元,黄伟老先生及与另一半姚丽女性各自持仓53.07%、22.76%;注册地址:杭州体育场路孙家桥2号;法人代表:林俊波;业务范围:电力能源、农牧业、交通出行、机械工业、商贸、投资等。
(2)承包方(购买方):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金:250,000万人民币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衢州市柯城区骏逸大道北6号1幢A-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C8PDCF7Q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0日
业务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基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企业营业执照依规独立许可项目)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财通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黄力钧
目前为止,新桥财通合作伙伴以及认缴制占比如下所示:
增持股份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
2、转让股份总数:859,934,30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股权(占我们公司总股本的10.00%)。
3、转让价格及合同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出让合同款总计现钱rmb2,270,226,552元(英文大写:rmb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4、支付分配
购买方付款一切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责任以分别前提条件得到所有达到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能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开展免除。
4.1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彼此有合理合法的权力,已经取得全部必不可少的受权、准许,以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缓冲期内并没有发生任何重要不好转变;
(4)我们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协议的签订开展公示;
(5)所有或其他一部分标底股权上不存在什么锁住限定或服务承诺,且未设定质押、质押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以多种方式设定第三方支配权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什么异议、纠纷案件;
(6)出让方已经向购买方出示书面确认文档,确定以下几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档出示之时,出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申明、保障和服务承诺保持真实、精确、无重大遗漏且没有虚假性,且出让方未违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合同约定的责任”。
(7)彼此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上海交易所已出示合规管理确定建议,确定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
(8)标底股权已按照本协议的承诺备案至购买方户下。
4.2购买方应当以上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5个工作日后向出让方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0亿人民币。
4.3付款剩下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交易日起5年(60月)内,我们公司随意持续30个交易日内股市总市值每天都超过400亿人民币。
4.4购买方应当前述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15个工作日后向出让方付款第二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70,226,552元。
5、本协议自彼此签定后建立并起效。
6、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还可以在交易日之前给予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拒危害,任何一方可依本约定书停止本协议;
(3)此次股权转让尚未取得上海交易所合规确定;
(4)发生任何本约定书的重要不好转变。
7、自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新湖集团应促使其向我们公司强烈推荐/候选人并入选在位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掉该职;购买方需在以上时间内向本董事会候选人1名具有任职要求的非独立董事侯选人。自交易日起90个工作日后,新湖集团需及时建议或/及促进本董事会集结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竞选购买方提名的执行董事侯选人成为本董事的议案。
(二)此次拟转让股权不会有受到限制转让状况;此次股权转让未额外独特标准,不会有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双方就股权表决权的履行不会有别的分配;协议书双方对出让方在新湖中宝有着权利的其他股权不会有别的分配。
二、所涉及后面事宜
此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产生变化。
此次股权变动主要内容详细2023年2月22日上海交易所网址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企业将高度关注以上事项的工作进展,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2月22日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企业名字: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号: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杭州体育场路孙家桥2号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中心12层
股权变动特性:降低
签署日期:2023年2月21日
申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本报告已经获得必须的受权和准许,其执行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规章和内部的标准中的任何条文,或与其发生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湖中宝”)中拥有权利的股权变化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时,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通过一切多种方式提升或者减少它在新湖中宝中拥有权利的股权。
四、此次股权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有关股权过户手续进行后方能起效。
五、此次股权变动是依据本报告所标明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授权委托或是受权其他所有人给予未在报告列载的信息和对该报告做任何表述或是表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意
本报告中,除非是文章内容另有所指,以下通称具备如下所示特殊含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概况
公司名字: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杭州体育场路孙家桥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
法人代表:林俊波
注册资金:37,738.33万余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投)
营业期限:1994-11-30至长期性
主营业务范围:电力能源、农牧业、交通出行、机械工业、商贸、投资等
主要股东:黄伟老先生、姚丽女性各自拥有新湖集团53.07%、22.76%的股权,黄伟先生与姚丽女性为夫妻感情。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中心12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新湖集团执行董事及负责人基本上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地区、海外别的上市企业中拥有权利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5%的现象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时,新湖集团拥有新湖控股52%的股权,新湖控股立即拥有湘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600095.SH)40.13%的股权;与此同时湘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拥有上海市智慧有限责任公司(601519.SH)14.65%的股权。
第三节持仓目地
一、此次股权变动的效果
为帮助我们公司进一步争得地区政策扶持、持续深化协作,推动公司转型,提升我们公司公司股东架构设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其持有的新湖中宝859,934,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下列简称“标底股权”)出售给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标底股权占新湖中宝总股本的10.00%。
二、将来股权增减持计划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不久的将来12月内再次或降低增加其在新湖中宝有着权利的股份的方案。
若将来产生有关股权变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的需求,依规实行有关准许程序流程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股权变动方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上市企业有着权利的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因素新湖中宝大股东新湖集团。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日,新湖中宝总市值8,599,343,536股,新湖集团立即拥有新湖中宝无尽售前提商品流通2,786,910,17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32.41%;与此同时,新湖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市嘉源、恒兴力各自拥有新湖中宝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1,449,967,233、462,334,913和209,991,540股,各自占总股本的比例是16.86%、5.38%和2.44%,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湖中宝有着权利的股份比例总计为57.09%。
二、股权变动的相关情况
(一)协议书主要内容
出让方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购买方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于2023年2月21日签署《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书关键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总数:859,934,30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股权
2、转让价格及合同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出让合同款总计现钱rmb2,270,226,552元(英文大写:rmb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支付分配
购买方付款一切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责任以分别前提条件得到所有达到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能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开展免除。
3.1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彼此有合理合法的权力,已经取得全部必不可少的受权、准许,以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缓冲期内并没有发生任何重要不好转变;
(4)目标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协议的签订开展公示;
(5)所有或其他一部分标底股权上不存在什么锁住限定或服务承诺,且未设定质押、质押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以多种方式设定第三方支配权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什么异议、纠纷案件;
(6)出让方已经向购买方出示书面确认文档,确定以下几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定日至本书面确认文档出示之日,出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申明、保障和服务承诺保持真实、精确、无重大遗漏且没有虚假性,且出让方未违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合同约定的责任”。
(7)彼此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上海交易所已出示合规管理确定建议,确定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
(8)标底股权已按照本协议的承诺备案至购买方户下。
3.2购买方应当以上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型出让方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0亿人民币。
3.3付款剩下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交收日起5年(60月)内,目标公司随意持续30个交易日股市总市值每日都超过400亿人民币。
3.4购买方应当以上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15个工作日内向型出让方付款第二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彼此签定后建立并起效。
5、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还可以在交收日之前给予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拒危害,任何一方可依本约定书停止本协议;
(3)此次股权转让尚未取得上海交易所合规确定;
(4)发生任何本约定书的重要不好转变。
6、自交收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促使其向上市企业强烈推荐/候选人并入选在位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掉该职;购买方需在以上时间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候选人1名具有任职要求的非独立董事侯选人。自交收日起9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需及时建议或/及促进上市公司董事会集结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竞选购买方提名的执行董事侯选人变成上市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此次拟转让股权不会有受到限制转让状况;此次股权转让未额外独特标准,不会有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双方就股权表决权的履行不会有别的分配;协议书双方对出让方在新湖中宝有着权利的其他股权不会有别的分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上市企业中拥有权利的股权的权力限定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出示日,新湖集团直拥有新湖中宝无尽售前提商品流通2,786,910,170股,在其中质押贷款1,884,383,200股。以上质押贷款已经在登记结算公司办了证劵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除上面上述,新湖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会有别的支配权限定情况。
四、此次股权变动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
此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发售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新湖集团和上市企业设立了以人民币50亿人民币信用额度为准的互肋关联,且控股股东黄伟为上市企业对新湖集团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带来了全额质押担保,目前为止,无贷款逾期对外担保(详细公司新闻临2021-013、2021-026)。
新湖集团和上市企业各自拥有新湖控股52%、48%的股权,彼此按股比分别往新湖控股带来了股东借款,并承诺自2022年1月7日起三年内新湖控股会以其运营及投资转现现金流量优先选择偿还本公司借款(详细公司新闻临2022-023、2023-001)。
大股东不存在损害上市企业权益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交易挂牌交易股份的状况
始行报告签定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交易新湖中宝股权。
第六节别的重大事情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变动相关信息展开了属实公布,不会有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簿文档
一、备查簿文档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名单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影印件;
3、《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的本报告。
二、备查簿文档置备地址
本报告及以上备查簿文档备放置新湖中宝,以便投资人查看。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自己(及其自己所代表组织)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林俊波
日期:2023年2月日
附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林俊波
日期:2023年2月日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简式股权变动汇报
股票号:600208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企业名字: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号: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居所:浙江衢州市柯城区骏逸大道北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省财通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变动特性:加持
签定日期:2023年2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撰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本报告已经获得必须的受权和准许,其执行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规章或内部结构标准中的任何条文,或与其发生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权利的股权变化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除本报告公布的持仓信息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通过一切多种方式提升或者减少它在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权。
四、此次股权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有关股权过户手续进行后方能起效。
五、本次交易是按照本报告所标明的信息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没有授权委托或是受权一切别人给予未在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该报告做任何表述或是表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意
本报告中,除非是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殊含意如下所示: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概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新桥财通合作伙伴以及认缴制占比如下所示:
上饶绿色发展理念投资有限公司为新桥财通第一大出资人,上饶控股有限公司与衢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并列入新桥财通第二大出资人;浙江省财通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新桥财通普通合伙,上饶绿色发展理念投资有限公司、上饶控股有限公司及衢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均是新桥财通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新桥财通负责人基本上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地区、海外别的上市企业有着权利的股权做到或是超出该企业已发行股份5%的简单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地区、海外别的上市企业中拥有权利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5%的现象。
第三节持仓目地
(一)持仓目地
此次股权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对上市公司发展前途和升值空间的完全肯定,此次持仓目的是为了优化投资结构,提升上市企业人才吸引力,实现合作共赢,并且以国有资产转让方法加持公司股权,导致占股比例会由0.00%增加至1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来12个月股权变化方案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再次加持或处理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如将来有这方面股权变动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把严苛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的需求,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股权变动方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上市企业有着权利的股权数量及占比
此次股权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此次股权变动后,新桥财通拥有新湖中宝859,934,300股股权,占上市企业总股本的10.00%。
具体情况如下:
二、此次股权变动方法
此次股权变动形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桥财通以国有资产转让方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桥财通于2023年2月21日与新湖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桥财通根据国有资产转让方法转让新湖集团所持有的企业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859,93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10.00%)。
三、此次股权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购买方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于2023年2月21日签署《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书关键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总数:859,934,300股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股权
2、转让价格及合同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出让合同款总计现钱rmb2,270,226,552元(英文大写:rmb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支付分配:
购买方付款一切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责任以分别前提条件得到所有达到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能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开展免除。
3.1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彼此有合理合法的权力,已经取得全部必不可少的受权、准许,以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缓冲期内并没有发生任何重要不好转变;
(4)目标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协议的签订开展公示;
(5)所有或其他一部分标底股权上不存在什么锁住限定或服务承诺,且未设定质押、质押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以多种方式设定第三方支配权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什么异议、纠纷案件;
(6)出让方已经向购买方出示书面确认文档,确定以下几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档出示之时,出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申明、保障和服务承诺保持真实、精确、无重大遗漏且没有虚假性,且出让方未违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合同约定的责任”。
(7)彼此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上海交易所已出示合规管理确定建议,确定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
(8)标底股权已按照本协议的承诺备案至购买方户下。
3.2购买方应当以上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5个工作日后向出让方付款第一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0亿人民币。
3.3付款剩下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继续合理;
(2)交易日起5年(60月)内,目标公司随意持续30个交易日内股市总市值每天都超过400亿人民币。
3.4购买方应当以上支付前提条件所有达到后15个工作日后向出让方付款第二笔股权转让合同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彼此签定后建立并起效。
5、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还可以在交易日之前给予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停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拒危害,任何一方可依本约定书停止本协议;
(3)此次股权转让尚未取得上海交易所合规确定;
(4)发生任何本约定书的重要不好转变。
6、自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出让方应促使其向目标公司强烈推荐/候选人并入选在位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掉该职;购买方需在以上时间内向总体目标董事会候选人1名具有任职要求的非独立董事侯选人。自交易日起90个工作日后,出让方需及时建议或/及促进总体目标董事会集结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竞选购买方提名的执行董事侯选人变成总体目标董事的议案。
(二)此次拟转让股权不会有受到限制转让状况;此次股权转让未额外独特标准,不会有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双方就股权表决权的履行不会有别的分配;协议书双方对出让人在新湖中宝有着权利的其他股权不会有别的分配。
四、此次股权变动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股份支配权限定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此次股权变动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什么支配权限定的情况,包含但是不限于股权被质押贷款、冻洁等。
此次国有资产转让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859,934,300股股权,均是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没有被质押贷款、冻洁等所有支配权限定状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此次股权转让是不是额外独特标准、存不存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彼此是不是就股权表决权的履行存有别的分配、是不是就出让人在这个上市企业中拥有权利的其他股权存有别的布置的表明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此次股权转让未额外独特标准、协议书彼此除开签定上述情况《股份转让协议》以外,未签定任何其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彼此未对股权表决权的履行存有别的分配、未对出让人在这个上市企业中拥有权利的其他股权存有别的分配。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
本报告签定此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桥财通不会有买进或售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别的关键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觉得,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变动的相关信息开展属实公布,不会有为防止投资人对该报告具体内容产生误会而务必公布的更多信息,及其证监会或是证交所依规规定公布但未公布的更多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第七节备查簿文档
一、备查簿文件名称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簿地址
本报告及以上备查簿文档已经准备放置上市企业办公场所及上海交易所,以便投资人查看。
(下列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自己(及其自己所代表组织)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盖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
2023年2月21日
附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新桥财通智能制造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盖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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