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号:600815股票简称:厦工股份公示序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并未开庭审理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人
●涉案人员金额:115,000,000元。罪名:因申请财产保全危害义务纠纷案件。
●是否会对企业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现阶段起诉并未开庭审理,尚无法确定对企业损益表产生的影响。
一、此次重大诉讼的相关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3月23日接到福建高级法院邮递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上诉人陈东毅、黄秀华因申请财产保全危害义务纠纷案件对企业提出诉讼。
二、诉讼要求具体内容以及客观事实、原因
(一)诉请
1.诉请被告人赔付上诉人陈东毅因申请财产保全不正确带来的损失rmb10550万余元;
2.诉请被告人赔付上诉人黄秀华因申请财产保全不正确带来的损失rmb950万余元;
3.诉请被告人担负此案所有诉讼费。
(二)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陈东毅、黄秀华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到:公司在2013年11月向福建高级法院提出诉讼,规定鹰潭市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鹰潭市营销公司”)付款尚欠货款78,996,205.11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规定厦门桥箱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厦门市桥箱企业”)、陈东毅、黄秀华对鹰潭市营销公司的以上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福建高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以下称“基本案子”)。福建高级法院被查封、冻结厦门市桥箱企业、陈东毅、黄秀华等资产,于2017年6月9日做出(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裁定鹰潭市营销公司需向企业还款尚欠货款67,786,027.1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陈东毅对鹰潭市营销公司的以上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厦门市桥箱企业、陈东毅不服气该裁定,提出上诉。2019年1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2018)人民法院民终795号民事判决,裁定撤消福建高级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诉企业的诉请。
上诉人陈东毅、黄秀华觉得:公司向福建高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正确,造成了之而投入的厦门市桥箱企业、厦门忆辉商贸有限公司没法运营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厦门市桥箱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余元,厦门忆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余元,两上诉人都已认缴。上诉人陈东毅遭遇的损害10550万余元(1500万余元*70%+10000万余元*95%=10550万余元)、上诉人黄秀华遭遇的损害950万余元(1500万余元*30%+10000万余元*5%=950万余元)均应当由被告人给予赔付。
企业已就基本案子于2019年6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21年12月判决基本案子重审。再审案件并未开庭审判。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起诉并未开庭审判,尚无法断定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企业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开展公布。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四、企业(包含子公司以内)是不是还存在着并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除了上述起诉外,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加起诉、诉讼共18件,涉案人员总额为751.24万余元,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案子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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