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7证券简称:兰州银行公示序号:2023-010
行内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核心内容提醒:
1.兰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行内”)于2022年9月24日公布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29)。因行内股票价格开启执行平稳股票价格措施运行标准,行内明确由实际控股人(发售前拥有行内5%或以上股权股东)不小于平稳股票价格具体实施方案公示时需拥有的行内近期一个年度的股票分红15%资金加持行内股权;在职执行董事(没有独董及未能行内领到薪资的执行董事,相同)、在职高管人员自行内股票上市的时候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以平稳行内股价额度不少于平稳股票价格具体实施方案公示时上一年度其从行内获得的税后工资薪酬总额的15%,持股额度总计不少于2,745.10万余元。
2.此次加持执行时限为自行内股票价格平稳计划方案公示之时(即2022年9月24日)起6个月(在其中,年报、上半年度汇报公示前30日内,季度总结报告、年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通告前10日内,及其可能会对行内股票交易价格造成很大影响的大事件产生之时或者在管理过程中,至依规公布之天内,不可加持行内个股,以上加持时限同时期延期),有关加持行为主体以自筹资金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总计加持行内股权8,060,4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0.1415%,持股额度总计2,757.89万余元,交易量价格定位为每一股rmb3.32元到3.68元。此次增持计划出台后,以上加持行为主体总计拥有行内股权1,759,978,8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30.90%。
截止本公告日,行内平稳股票价格对策已执行结束,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加持行为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此次增持计划的加持行为主体包含:
1.行内发售前拥有行内5%或以上股权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国有资本项目投资(控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天庆地产有限公司、甘肃省盛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行内平稳股票价格计划方案公示的时候在任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老总许建平,执行董事、银行行长蒲五斤,执行董事刘麟瑜,执行董事袁志军,总审计师、行长李小林,行长刘建,行长何力,行长刘靖,行长刘建国,董事长助理张少伟。
(二)加持主体持仓状况
此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加持行为主体已拥有行内股权的总数、占股比例:兰州市财政局拥有行内股权498,058,901股,占行内总股本的8.74%;兰州市国有资本项目投资(控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行内股权403,381,0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7.08%;华邦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行内股权297,451,0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5.22%;兰州市天庆地产有限公司拥有行内股权277,600,0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4.87%;甘肃省盛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行内股权275,000,0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4.83%。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总计拥有行内427,499股,持股比例为0.0075%。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此次加持对策主要内容详细行内于2022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29)。
三、增持计划的实行结论
截止本公告日,相关加持行为主体以自筹资金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方式总计加持行内股权8,060,4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0.1415%,合计持股额度rmb2,757.89万余元,交易量价格定位为每一股rmb3.32元到3.68元。此次增持计划已执行结束,相关加持行为主体在此次增持计划里的加持责任都已执行进行。在其中,发售前拥有行内5%或以上股权股东总计加持行内股权7,709,4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0.1354%,合计持股额度rmb2,630.74万余元;上述情况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总计加持行内股权351,0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0.0062%,合计持股额度rmb127.15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人民币元、股
注:1.兰州市财政局稳定股票价格责任对其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兰州市金融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兰州市财政局所持有的行内股权总数未出现变化,以上中没有包括兰州市财政局所持有的行内498,058,901股股权,记入后有关加持行为主体加持后总计拥有行内股权1,759,978,800股,占行内总股本的30.90%。
2.2023年1月6日,行内公布了总审计师、行长李小林因年纪缘故辞掉行内有关职位的通知,详细行内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1)。
四、其他事宜表明
(一)此次加持个人行为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以上加持行为主体在执行增持计划环节中,严格执行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有关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及股票交易关键期的有关规定。以上加持行为主体在法定时限内不高管增持持有的行内股权。
(三)此次加持个人行为不会造成行内股权分散不符企业上市条件,也不会影响行内的上市影响力。
(四)行内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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