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8证券简称:莎普爱思公示序号:临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上市企业所在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案子所处环节:已开庭审理
●受贿金额:rmb5,802.75万余元
●会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此案仍在开庭审判中,浙江省莎普爱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莎普爱思”或“企业”)已申请财产保全对策,目前还无法有效评定起诉对企业今天及过后盈利的危害。
一、此次起诉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
2023年1月16日,莎普爱思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平湖市法院提起诉讼吉林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公司、吉林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下列合拼通称“被告人”),浙江省平湖市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确定立案受理,审理序号为(2023)浙0482民初310号。
企业为了保护本身合法权利,降低起诉执行风险,于2023年1月16日提出诉讼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诉递交了资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规冻洁被告的存款5,802.75万余元或被查封、扣留相对应使用价值的资产。企业为了便于案子财产保全措施的成功实行,防止申请保全的资产被藏匿、迁移、或出现别的危害保护现象的发生,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内容延缓公布程序流程,延缓公布以上起诉立案及法院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2023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法院就诉讼保全开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0482民初319号之一】和《财产保全告知书》【(2023)浙0482民初310号】,判决冻洁被告人吉林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公司持有的吉林省红景药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份额;冻洁被告人吉林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省红景药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份额。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财产保全措施已完成,延缓公布缘故已清除,现就此次起诉实际情况开展公示。
二、此次诉讼事实认定及要求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浙江省莎普爱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一:吉林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二:吉林宏远达创新医药科技公司
被告人三:吉林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诉请:
1、栽定被告人一和被告二付款托欠的股权转让款rmb40,180,000.00元;
2、栽定被告人一和被告二付款因逾期支付款所形成的截止到2022年12月29日的合同违约金rmb16,814,300.00元;
3、栽定被告人一和被告二付款因逾期支付托欠股权转让款而引起的合同违约金暂计rmb662,970.00元(以40,180,000.00元为本钱,按每天0.05%测算,自2022年12月30日起暂测算至2023年1月31日,具体应测算至执行之日起计算);
4、栽定被告人一和被告二付款因逾期支付贷款及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合同违约金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损失暂计370,264.42元(以10,385,500.00元为基准,按LPR规范测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具体应测算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栽定被告人三对以上1至4项诉讼请求的所有支付责任承担责任;
(以上额度总共rmb58,027,534.42元)
6、该案诉讼费由三被告人担负。
(三)事实与理由:
2021年,上诉人因运营需要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上诉人持有的第三人标的公司莎普爱思强身健体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强身健体医药集团”)100%的股权份额(该公司后改名为“吉林省红景药业有限公司”;旧名称:吉林省强身健体医药有限公司、莎普爱思强身健体药业有限公司、强身健体医药(吉林省)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挂牌上市竟价后通过被告人三吉林岳氏天博医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岳氏天博企业”)以人民币8,200万余元拍得。
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补充协议》。在其中,《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承诺被告人三分2期付款股权转让款,第一期付款买卖合同款总额51%,计rmb4,182万余元,需在合同生效后30日(即2021年5月30日)内付款结束;剩下合同款rmb4,018万余元在强身健体医药公司股份转让有关工商变更登记证件办理结束生效日20个工作日此前付款结束;并且由于标的公司对上诉人承担负债,被告人三服务承诺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还款给上诉人并要担负连带保证责任。《产权转让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标的公司强身健体医药集团截止到到2021年4月30日对上诉人承担的债务为8,200万余元。
2022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三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确定了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上诉人发放给标的公司的贷款做到8,806.43万余元,被告人三于签署当天向上诉人偿还了借贷,但由于被告人三未按照约偿还借款,因而造成贷款逾期偿还借款的合同违约金。与此同时彼此明确规定,被告人三应当于标底股份有关工商变更登记证件办理进行的时候起20个工作日后结清合同违约金。但被告人三未按照约结清账款。
2022年12月29日,通过原告方再度催告函,被告人三向上诉人出具了《回函》并出具了配件《联合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方获知被告人三系被告一和被告人二的授权委托人,被告人一与被告二借用了被告人三的公司名义及资质投资了标的公司,即此案公司股权转让真正意义上的购买方为被告人一和被告二,而并非被告人三,被告人三事实上并没有支付水平。
总的来说,上诉人觉得三被告人在参加标的公司股份竞价环节中有意捏造事实状况,导致上诉人损害,行为人组成违反规定代理商,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浙江省平湖市法院,望判如行请。
三、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此次案件仍然处于开庭审理审理环节,案子具体处置结果仍待人民法院依规案件审理后做出裁定。以上事宜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暂具备可变性。以上事宜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对此次起诉事件工作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省莎普爱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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