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1证券简称:川宁生物公示序号:2023-013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资基本概况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批准〔2022〕2574号”文《关于同意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批准,新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批准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个股222,8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一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0元,募资总额为1,114,000,000.00元。扣减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信息公开花费、发售服务费用及其它杂费总共92,316,909.17元,公司本次募资净收益1,021,683,090.83元,在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421,683,090.83元。
募资已经在2022年12月22日划至企业指定账户。2022年12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以上事宜出具了“天健验〔2022〕8-48号”的《验资报告》,确定募资已到账。
二、先前募资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
为加强企业募资的管理和应用,维护投资人的权益,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市锐康微生物项目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募资展开了专用账户存放,并和承销商、储放募资银行各自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资的储放与使用开展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三、此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新增加专用账户的设立具体情况
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股东会第二十二次大会及第一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各自表决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独董就得提案涉及相关事宜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2023年3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将一部分超募资金投向下列新项目:
企业:万余元
由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伊犁疆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疆宁微生物”)是新增加募投项目“翠绿色循环产业园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疆宁微生物在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以“翠绿色循环产业园新项目”募资的重点存放和应用。
截止到2023年3月21日,企业新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开办及余额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招标方一:新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一”)
招标方二:新疆伊犁疆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方二”,与“招标方一”统称“招标方”)
承包方: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支行(下称“承包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商/税务顾问)(下称丙方)
为加强招标方募资管理方法,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商议,达到如下所示协议书:
一、招标方二已经在承包方下级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分行设立募资重点帐户(下称“专用账户”),账户为3006034029200104917,截至2023年3月21日,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为0万余元。该专用账户仅限于招标方翠绿色循环产业园新项目募资的存储和应用,不可以作为别的主要用途。
招标方以存款单方法储存的募资_/_万余元(如有),银行开户日期是/年/月/日,时限/月。招标方服务承诺以上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到本协议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监管或以存款单方法续存,并告知丙方。业主存款单不可质押贷款。
二、双方理应一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
三、丙方做为甲方承销商/税务顾问,应依据相关规定特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招标方募集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管。丙方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招标方制定的募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利采用现场勘察、书面形式咨询等形式履行其决定权。甲方和乙方理应相互配合丙方调查分析与查看。丙方对招标方现场勘察时要与此同时查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状况。
四、招标方受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宏、李振东随时都可以到承包方查看、复制招标方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承包方应当立即、精确、全面地向给予所需要的相关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要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别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乙方查看招标方专用账户相关情况时要出示个人的合理合法身份证件和介绍信。
五、承包方分月(每个月10日以前)向甲方出示银行对账单,并密送丙方。承包方必须保证银行对账单具体内容真正、精确、详细。
六、业主一次或十二个月之内总计从专用账户中取出的金额超过5000万余元(依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或募资净收益的20%中间明确)的,承包方应当立即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告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的开支明细。
七、丙方有权利根据相关要求拆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拆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先有关证明材料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与此同时按本协议书第十一条的需求向甲方、承包方书面形式通知拆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电话。拆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受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
八、承包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丙方出示银行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告专用账户超大金额取出状况,及其存有未相互配合丙方调研专用账户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停止本协议并销户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人代表/责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加盖分别公司公章生效日起效,至专用账户资产所有开支结束且丙方督查期结束后无效。
特此公告。
新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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