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证券简称:弘信电子公示序号:2023-18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核心内容提醒: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案:无
●此次会议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公司股东参加情况:
1、会议召开状况
厦门市弘信电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会集结,由老总张军老先生组织。大会以当场决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在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在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华路19号企业1#楼4F会议室召开;
(2)网上投票: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开端时间是在2023年3月3日9:15-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及决议合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大会的举办不用别的相关部门批准或执行必须的程序流程。
2、公司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名,所拥有投票权股权85,283,53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名,所拥有投票权股权85,279,83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7.7051%;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名,所拥有投票权股权3,7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8%。
中小股东列席会议的整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名,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数量为:3,800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8%。
3、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管理层和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决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列席会议股东或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对报请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开展决议,建立如下所示决定:
1、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实际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决议状况:该提案关系公司股东弘信创业工场项目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权值为:85,279,731股;无关系股东决议状况:允许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100.00%;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0.00%;放弃0股。
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3,8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放弃0股。
2、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实际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决议状况:允许85,28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100.00%;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0.00%;放弃0股。
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3,8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放弃0股。
3、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实际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决议状况:允许85,28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100.00%;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0%;放弃股。
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3,80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放弃0股。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法律事务所名字: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温定雄、曲艺团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3]A0093号);
4、总结性建议:经本所侓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加盖股东会公章的股东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弘信电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20日
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有关厦门市弘信
自动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093号
致:厦门市弘信电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司)
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下称“本所”)接纳贵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并印证贵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下称“此次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此次会议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参会工作人员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等事项,出示本法律意见书。
对该法律意见书的出示,本所侓师特作如下申明:
1.本所侓师仅就此次会议的集结与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和参加现场会议工作人员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及决议过程的合理合法表达意见,错误此次会议所决议的议案内容包括该等提案所表达的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表达意见;
2.本所侓师不能对网上投票过程进行印证,参加此次大会网上投票的股东资格、网上投票结论都由对应的证交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给予验证;
3.本所侓师早已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的需求,对贵司此次会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展开了必须的审查和测试,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贵司此次会议的目的应用,不可作为任何主要用途。本所侓师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此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侓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信念,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项展开了审查和测试,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
(一)此次会议的集结
经检查,此次会议由贵企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定举办然后由股东会集结。贵董事会于2023年3月4日在深圳交易所(以下称“深圳交易所”)网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对外公布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告注明了此次会议的举办时长、地址、举办方法、决议事宜、参加目标、除权日及大会备案方法等事宜。
(二)此次会议的举办
贵司此次会议以当场投票选举和互联网投票选举相结合的举办。
此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在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华路19号企业1#楼4F会议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军组织。此次会议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9:15-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经检查,贵司此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地址、方法及会议主题与会议报告所注明的相关介绍一致。
总的来说,贵司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
此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尊董事会,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召集人资质。
依据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签到册、法人授权书、有关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材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的当场及网上投票数据分布、截止到此次会议除权日的股份公司章程并且经过贵司及本所侓师检查确定,进行现场和互联网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总共4人,意味着股权85,283,531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7.7051%。
除贵司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大会工作的人员也有贵司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本所经办人员侓师。
经检查,以上出席本次大会工作人员资格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真实有效;以上参与网上投票股东资格已经从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进行审核。
三、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
经检查,此次会议根据法律、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贵司已公示的会议报告中所列明的所有提案展开了逐一决议,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允许3,8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关系公司股东弘信创业工场项目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允许85,283,53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拥有效表决权的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允许85,283,53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抵制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所侓师、当场举荐的股东代表与公司监事意味着共同承担记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现场核对,经与互联网投票选举结论合拼统计分析、明确最后决议结论后进行公示。在其中,贵司对中小股东决议状况独立记票,并独立公布决议结论。独董已就以上有关提案发布单独建议。
经检查,提案1、提案3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根据,提案2经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
总的来说,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四、结果建议
总的来说,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章制度、行政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均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责任人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经办人员侓师温定雄曲艺团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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