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第三,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的类型,以及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需求。第四,信息提交给平台。向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金融公司提交付信息。
同一天,还发布了《第一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
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浙江商业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
理财公司: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通银行理财、中邮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光大理财、招商银行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
下面是通知整篇文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2022〕16号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财务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各大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金保险体系建设,推动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市场拓展,现向您发布《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通知如下相关事项:
第一,有效提高思想认识。个人养老金业务是实践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各参与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供应,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养老需求,帮助第三支柱养老金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第二,大力开展准备工作。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和跨地区服务水平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金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计划,对拟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的理财产品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向银保监会提交业务计划。
第三,及时报告业务发展情况。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当在正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后10日内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告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系统对接、产品管理等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继续监测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运行状况和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四是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选定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城市开拓市场,后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发送至当地法人银行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范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保险制度建设。〔2022〕七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场化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与者,是指在中国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基金转让、收入核算、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考个人rmb银行结算账户。Ⅱ类户管理(以下简称Ⅱ类别帐户)。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款要求,资金帐户将关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行安全、完善稳定、标的规范、注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金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银行保险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
根据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中国银行业平台和金融业平台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平台)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和代管机构建立系统对接,支持个人养老金业务,制定行业平台业务规则。
第七条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评估体系,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八条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名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根据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第九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包括:
(一)资金账户业务;
(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
(三)除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金商品代销业务包括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分销、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分销等。
(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它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十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平台、银行保险行业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对接,获得合格的验收意见或者符合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基础设施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能力、运营管理能力和业务规模一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部门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管理等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和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体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存储个人信息、缴费、养老金领取等与业务相关的会计交易信息,以及个人养老金商品销售中涉及的文件、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本概况、办理要求、工作流程、服务项目、咨询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处理等服务。
第二节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下列资金账户服务:
(一)提供资金账户设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与者持有。Ⅱ类户数量的限制;
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
(三)可以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方式为参与者提供转账服务(不受理Ⅱ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与者和个人养老金商品销售机构提供与个人养老金商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转让服务(不受限制Ⅱ类户划转限额限制);
(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结算信息、扣税信息等;
(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参与者提供超过额度上限的支付服务。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费。
第十六条个人养老金缴费核算、交易资金转让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媒介。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养老金商品相关交易涉及的资金往来应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资金账户可以由参与者在商业银行设立或者指定个人养老金业务,也可以由参与者通过其他符合要求的个人养老金商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业务,但个人养老金商品销售机构不得直接从商业银行设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台或电子渠道为参与者设立或指定资金账户。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内非柜台服务暂停的限制。
第十八条资金账户是唯一的,参与者只能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来确定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与者设立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参与者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连接和旧账户注销工作。如果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移或转移,则不会受到影响Ⅱ类别账户转账金额限制。旧账户资金因账户变更转入新账户的,资金转入不计入当初支付金额。资金账户存入业务当天,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得办理存款、投资、取款等服务。
第二十条参与者向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资金账户,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参与者委托他人或单位设立资金账户后,应当按照账户实名登记系统的要求,及时办理账户激活手续,设置支付密码。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设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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