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公示序号:2023-017
债卷编码:128143债卷通称:锋龙可转债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二审起诉,并未开庭审理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
3、涉案人员金额:未涉及到
4、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该案件一审已裁定企业申诉成功,二审目前正处诉讼阶段,预估不容易对上市公司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省锋龙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近期接到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上诉状》、《传票》等裁判文书,企业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气绍兴市上虞区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案子已经从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止本公告日并未开庭审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起诉的相关情况
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接到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裁判文书,企业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对企业提出诉讼。公司在2023年1月12日接到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经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应明哲的诉请,诉讼费用由原告方压力。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发布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里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示序号:2023-005)。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审上诉人):应明哲
被告(一审被告人):浙江省锋龙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绍兴市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职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蕾德友(自然人股东,在职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自然人股东,在职监事)
第三人:李中(自然人股东,在职董事)
(二)起诉理由及诉请
起诉理由:原告因为与被告、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气绍兴市上虞区法院(2022)浙0604民初306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诉请:
1、撤消一审判决,依规裁定涉案人员的股东会决议失效;
2、此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
二、裁定或仲裁状况
经一审判决,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原告方诉请,二审并未开庭审判,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依据此案重大突破状况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
二审目前正处诉讼阶段,预估此次起诉不会对公司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造成严重危害。
四、是否存在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此次通告前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公布的小额诉讼一共有2起,涉及到总额大约为298.90万余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5%。以上2起起诉,均因为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与其说分包方工程纠纷而致。虽被分包方连同提起诉讼,但企业及分公司具体并没有与分包方签定一切协议书。企业分公司自身并没有违背工程总包约定书,不会有合同违约责任,并已经与诉讼的分包方密切沟通,共同促进纠纷案件有效处理。集团公司不会有别的应公布但未公布的起诉及诉讼事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1、上诉书;
2、浙江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浙江省锋龙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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