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集团旗下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下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信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此次会议议案”),然后由参与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对此次会议议案开展决议。交流会决议网络投票时间从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17:00止(投票选举时长以本基金托管人接到表决票为准)。
据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2,619,211.58份合理基金认购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17日)基金总份额2,636,406.73份99.35%,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举办标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结果显示:2,619,211.58份基金认购完全同意,0份基金认购表明抵制,0份基金认购表明放弃。允许此次会议议案的基金认购占参加此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持有金额的100%,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议案得到根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记票于2023年2月20日在基金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的监督下开展,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记票过程及结论展开了公正,上海通力电梯法律事务所对记票全过程展开了印证。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担负。
二、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起效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定的事宜自一致通过生效日起效。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2月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此次大会决议自该之日起起效。
基金托管人将在一致通过生效日五日内将一致通过的事宜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
三、有关《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停止的后续分配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实施后,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的此次会议议案及表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起效并公告之日起(2023年2月21日),本基金即进到清算方案,基金托管人不会再接纳投资者的认购、赎出和变换申请办理。本基金进到清算方案后,终止扣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服务费。
本基金将依据《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规定,创立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开展财产清算,并依法开展公示。
四、备查簿文档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东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委托书
5、上海通力电梯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证委托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983号
申请者: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居所:我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陆家嘴环城路1318号9楼。
法人代表:于业明。
授权委托人:丁瑶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世。
公证事项:当场监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记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为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于2023年2月3向本处提交申请,对该公司以通信方式举行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记票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管公正。
核查,申请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承诺举办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者依规于2023年1月17日在相关书报刊新闻媒体上发布以通信方式举办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1月18日、1月19日各自发布举办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交流会决议的事宜为:《关于终止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者向本处递交了这一企业营业执照、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举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二次提示性公告、截止到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申请者具备举办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理合法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公证人员林奇与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2月20日早上9时30分在我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陆家嘴环城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信方式)的记票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管公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提案以通信方式所进行的决议,在这个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的法定代理人金昊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任的代表丁瑶希、牟向阳开展记票。截止到2023年2月17日17时,接到参与本次大会(通信方式)的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合理决议持有基金认购共2,619,211.58份,占2023年1月17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总份额2,636,406.73份99.35%,做到法律规定召开会议标准,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交流会对《关于终止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决议结论如下所示:2,619,211.58份基金认购完全同意;0份基金认购表明抵制;0份基金认购表明放弃,允许此次提案的基金认购占参与本次大会的持有者持有基金份额的100%,做到法定程序,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议案得到根据。
经核查与现场监管,兹证明此次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值证券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信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议的记票全过程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决议结论合乎会议议案的根据标准。
中华共和国上海东方公证处
公证人员林奇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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