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5证券简称:海陆重工公示序号:2023-006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市海陆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大股东、控股股东徐元生老先生于2022年12月29日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序号:证监立案侦查字0102022022号),涉嫌信息公开违规违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确定并对立案侦查。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2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56)。
2023年3月15日,企业收到徐元生老先生通告,获知其已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徐元生:
你因涉嫌信息公开违规违纪案已经从我区调研结束,我区依规将对你作出处罚。现就我区将对你作出处罚所依据的犯罪事实、原因、根据包括你拥有的有关支配权给予告之。
经查明,你涉嫌违规的事实如下所示:
2016年7月6日,你作为海陆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陆重工或者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与王某就公司控制权出让事项签署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书对公司股权和管控权出让、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展开了承诺。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内,你和王某就公司控制权出让事宜又依次签署了3份合同补充协议。以上4份协议签署后,你都未及时告知企业,导致公司无法按规定公布相关公司控制权转让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犯罪事实,有这方面合同书原材料、相关负责人讯问笔录、企业情况表明等证据证明。
我区觉得,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下称《信披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立即、精确、积极主动地告之上市企业或董事会存不存在拟所发生的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其它大事件,并协助上市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徐元生无法及时告知企业其签订的相关公司控制权转让协议书,导致公司未及时公布有关信息,违背了《信披办法》的这一规定。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监会公示〔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徐元生个人行为形成了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上述违反规定情况。
依据被告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和社会伤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我区拟决定:对徐元生给予处分,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监会令第119号)有关规定,就我们局将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你具有阐述、申诉和要求听证会的权力。你明确提出的事实、理由和直接证据,经我区核查设立的,我区将予以采取。假如你舍弃相关支配权,我区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做出正规的处罚决定。
二、对企业的危害及风险防范
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到的被罚款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徐元生老先生本人,不属于上市企业,不会对公司及分公司日常运营主题活动造成影响。
企业将持续关注以上事项工作进展,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政策,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特定的信息披露新闻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企业全部信息都以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的公告为准。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簿文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
特此公告。
苏州市海陆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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