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证券简称:东方电缆公示序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宁波市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立即任董事长助理乐君杰老先生于近期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5号)(下称“警示函”),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宁波市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乐君杰:
核查,2022年2月16日,宁波市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电缆或者公司)公布《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企业招标“明晨晨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新项目220kV、35kV海缆购置及铺设工程项目”,在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6.99亿人民币,第2包中标金额为6.91亿人民币,中标单位总额为13.90亿人民币。2022年12月6日,企业和项目房地产商就得新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宜签署有关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4.65亿人民币。中标项目额度存在重大调整,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宜直到2022年12月23日,便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直接公布。
东方电缆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乐君杰做为东方电缆董事长助理,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忠诚勤勉义务,对东方电缆以上违规操作承担主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区决定将宁波市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乐君杰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大家应用心汲取教训,提升规范运作观念,依规真正、精确、详细、立即、平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家应当于接到本认定书后30日内申报整改方案,采用切实有效的对策,搞好信息公开工作中。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0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企业及乐君杰老先生接到警示函后,表明接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确定,并十分重视所反应的问题。对警示函所涉及到的的一些问题和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对比《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展开了认真整改,并系统梳理、清查了企业在信息公开及规范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合规管理安全隐患,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目的性预防措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公布步骤,提升信息公开、规范运作管理能力,推动企业营养健康、稳定、持续不断的发展趋势;并把按上述警示函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监管局申报汇报。
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安全管理主题活动。企业提示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发展特定信息公开书报刊,上海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为公司发展特定信息公开网址。企业全部信息都以以上特定新闻媒体发表的信息为标准。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市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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