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包桂林
2月17日,中国结算公布《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通知》表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令全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部署要求,搞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流程配套设施支持工作,依据证监会统一安排,中国结算对5项交易规则给予修定,对2项交易规则给予废除。
中国结算表明,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执行进行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流程的外国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等服务时要再次递交所获得的批件。
具体而言,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调整为:“证交所和国务院批准的许多全国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推出或挂牌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或挂牌上市证劵及证券衍化种类(以下统称证劵)的初始登记、工商变更、撤出备案以及相关服务业务可用本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规定。”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调整为:“证监会允许存托公开发行的注册文件”。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调整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允许认股权证公开发行的注册文件,针对合乎有关法律法规,由证监会免除登记注册的,需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开具的有关文件”,第四项调整为“合乎《证券法》所规定的会计事务所开具的有关外国投资者所有募资细致的汇算清缴报告,包含财产、债务迁移办理手续已经完成的证明材料(若有)等”。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三条第六项调整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名字调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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