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一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由现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房振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15,20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5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3,534,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9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67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67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5,05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4%;反对14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50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5,05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4%;反对14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50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23年3月6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富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 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由现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房振武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关于出席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3,215,204,2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8757%。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3,173,534,18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09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41,670,0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760%。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 《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5,05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4%;反对14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2,50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2. 《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15,055,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4%;反对14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2,501,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经核查,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23年3月6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方 琰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