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6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6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6日9:15至2023年3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71,409,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8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1,791,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14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677,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677,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晓艳、宋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晓艳 同意股份数:962,729,402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超 同意股份数:962,729,4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胡晓艳 同意股份数:36,997,242股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超 同意股份数:36,997,240股
胡晓艳、宋超累积投票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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