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银行总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4,29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03,590,792股的59.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97,444,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6,845,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消费金融子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何卓君、刘昕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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