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3年3月24日,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9200BJ23C4HA64)、《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9200BJ23C4H94K),约定公司在2023年3月2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9200LK23C4H94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9200LK23C4HC6G)借款期限的13个月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药业”)分别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2023年3月3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120230012719),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10120230010312)借款期限的12个月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药业”)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2023年4月1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058号)和相应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承字058号),由公司为家园药业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4、2023年4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康裕制药”)公司东阳支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079号)和相应主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承字079号),由公司为康裕制药3,1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5、2023年4月25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制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C230422GR7320624)和相应主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Z2304BA15695232),由公司为得邦制药1,1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下属9家子公司及孙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下属9家子公司及孙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1.5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022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20);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
三、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四、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3.债务人: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借款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之约定;本次实际借款金额分为1,000万元、1,000万元;
5.借款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次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本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日起算;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二)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借款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本次实际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
5.借款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次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本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日起算;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入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担保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5.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担保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为3,160万元;
5.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之约定,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五)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4.债权额及实际担保金额:主债权的金额依主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之约定;本次实际担保金额为1,120万元;
5.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期限依主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之约定,按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具日至到期日止(不超过1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战略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相关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相关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68,34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02%。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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