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港”)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粤71行终3299号《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广州市规自局”)作出被诉更正登记决定,事实依据尚不充分,程序上亦存在不足。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州市规自局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事件概述
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规自局作出《更正登记决定书》(穗不动产登[2021]636号)。《更正登记决定书》称,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南侧,珠江河北侧土地,原以2011国用字01100081号登记,申领了第107825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准用地面积459,976.28平方米。经核实,该宗地登记的用地面积有误,应为391,027.19平方米。广州市规自局决定将该宗地用地面积更正为“391,027.19平方米”。
公司就该土地核减事项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规自局上述《更正登记决定书》,该案于2021年7月获得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发布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更正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022年6月,公司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粤7107行初3873号《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穗不动产登[2021]636号《更正登记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发布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更正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广州市规自局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公司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粤71行终3299号],并公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更正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粤71行终3299号《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称,广州市规自局作出被诉更正登记决定,事实依据尚不充分,程序上亦存在不足。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广州市规自局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的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的终审判决对于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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