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上诉人
3、涉案人员金额:销售业绩赔偿款、资产减值款32,236,862.66元以及合同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此次起诉裁定为一审判决,并未依规起效,企业暂没法分析判断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最后危害
一、起诉早期状况
苏州市获胜精密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便与刘春燕、罗正华(刘春燕的另一半)有关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向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提出诉讼,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公布了接到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苏0505民初1493号),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就得事项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财产保全措施,详细情况详细企业在规定新闻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公司并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暨诉讼事项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30)。
二、起诉工作进展
经开庭审判,公司在2023年3月1日收到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做出(2022)苏0505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
1、被告人刘春燕、罗正华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上诉人苏州市获胜精密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业绩赔偿款、资产减值款32,236,862.66元,并支付违约金(合同违约金以32,236,862.66元为基准,自2022年1月28日起依照一年期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测算至结清之日止);
2、被告人刘春燕、罗正华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上诉人苏州市获胜精密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1,625元。
被告方假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内执行支付钱财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翻倍付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50,69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55,695元,由原告方压力56,492元,两被告人压力199,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依据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缴上诉费用。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此次通告前,企业(包含控股企业以内)并未公布的小额诉讼、诉讼事宜共10起,涵盖总额约2,296.25万余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截止本公告日,企业(包含控股企业以内)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四、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起诉裁定为一审判决,并未依规起效,企业暂没法分析判断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最后危害。企业将持续关注跟踪此次起诉的工作进展,依照法规和政府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簿文档
民事裁定书([2022]苏0505民初1493号)
苏州市获胜精密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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