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湘财鑫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各基金销售机构。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该类份额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各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执行。
(2)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直销柜台传真:021-50380285
联系人:高伟
客服电话:400-9200-759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7.2 代销机构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11月1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湘财鑫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湘财鑫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湘财鑫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湘财鑫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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