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原协议签订状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省恒兴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恒兴力”)与上饶智宝企业经营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下称“上饶智宝”)签订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原协议书”或“《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国有资产转让方式对上饶智宝各自出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1,358,206,250股和209,991,540股无限售标准A股流通股本股权,总计转让股份值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细公司新闻: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和上饶智宝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合同补充协议”),就原合同项下标底股权分次产权过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感等事项展开填补承诺(详细公司新闻:临2024-014号)。
二、合同补充协议二具体内容
公司在2024年4月7日接到新湖集团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符合规定单位监管政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新湖集团、恒兴力和上饶智宝于2024年4月7日签订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原协议书之9.1条“本协定自双方签定(签订一方为自然人,则签名;签订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盖公章)后创立并且于以下几点进行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得到购买方内部结构决定组织表决通过,并且经过有关国资监管单位审核通过;
(2) 本次交易得到别的主管机构(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批核(如果需要)。”
调整为
“本协定自双方签定(签订一方为自然人,则签名;签订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盖公章)后创立并且于以下几点进行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得到购买方内部结构决定组织表决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2) 本次交易得到别的主管机构(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批核(如果需要)。”
此次股权变动已提交相关单位合规审批,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股权国有资产转让过户,此次股权变动能不能最终实现尚有待观察。企业将持续关注有关工作进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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