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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见《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现金流安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股东持续创造回报,具体如下:
(一)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将趋于稳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现有业务结构,立足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主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保障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中明确了分红计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将在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保障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七、相关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陈泽虹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该等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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