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名字:恒逸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个股上市地点:深圳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股票号:0007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居所/通信地址:浙江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奔竞大路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62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居所/通信地址:萧山萧山经济经开区龙洲湾明珠广场3幢2301室
股权变动特性:股权提升(申购上市企业发售的新股)
签定日期:2023年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定本报告已经获得必须的受权和准许,行为人亦不违背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章程或内部结构标准中的任何条文,或与其发生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们在恒逸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权利的股权变化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通过一切多种方式提升或者减少它在恒逸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权利的股权。
四、此次股权变动是依据本报告所标明的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并没有授权委托或是受权一切别人给予未在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该报告做任何表述或是表明。
五、此次上市企业向恒逸集团增发新股尚须经公司的股东交流会准许、深圳交易所审批及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释意
在报告中,除非是还有另外表明,以下通称在报告中主要有以下含意:
注:本报告中涉及数据库的末尾数差别或不符合均系四舍五入而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概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2、关键股东情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2018年2月8日,邱建林与万永实业公司、邱祥娟、邱奕博、邱利荣和邱杏娟(均是恒逸集团直接和间接股东)就恒逸集团决策事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承诺:
“1、就全部必须恒逸集团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管理决策之事宜,包含但是不限于现行标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所要求之股东大会权力事宜,万永实业公司、邱奕博、邱利荣及邱杏娟也将与邱建林的建议保持一致;即恒逸集团股东大会(无论是现场会议或是书面形式决定)就企业的相关事宜作出决议/管理决策时,万永实业公司、邱奕博、邱利荣及邱杏娟也将与邱建林做出同样决策建议,以保持与邱建林的一致行动。
2、在恒逸集团各届股东会任期届满后,本协议多方也将强烈推荐并且在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上允许竞选邱建林再次出任恒逸集团的执行董事/老总,并均允许邱建林介绍的别的候选人出任企业的有关职位(包含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等)。如邱奕博、邱利荣、邱杏娟或邱祥娟出任董事的(如可用),将会在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事宜与邱建林保持一致行为。
3、邱祥娟做为万永实业公司的大股东,将会或利用其委任的执行董事促进万永实业公司执行上述一致行动分配。而且,邱祥娟及万永实业公司允许,从本协议签署日起七年内,没经邱建林允许,将无法直接和间接出让持有恒逸集团的股权。
4、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起效,并把不断合理,而无论本协议多方持有恒逸集团的股份比例是不是产生变化。假如本协议里的任何一方不会再直接和间接拥有恒逸集团股份的,则本协议对于该方已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别的方继续有效。”
根据以上,恒逸集团的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均是邱建林。
邱建林老先生,1963年8月出世,中国国民,无海外居留权。工商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医生,高级会计师,具有多年石油化工纺织行业决策分析工作经验。曾担任杭州萧山色织厂场长。先后担任我国化纤工业协会副会长、萧山印染行业协会会长。在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3、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恒逸集团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1、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2、关键股东情况
3、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日,恒逸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恒逸项目投资负责人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间的一致行动关联表明
注: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邱建林拥有恒逸集团26.19%股份,并通过与家庭成员的一致行动分配实际控制恒逸集团84.77%的股权(2018年2月8日,邱建林与杭州市万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邱祥娟、邱奕博、邱利荣、邱杏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不断合理,且根据该协议邱祥娟掌控的万永实业公司、邱奕博、邱利荣和邱杏娟为邱建林的一致行动人,四位公司股东各自拥有恒逸集团27.04%、26.19%、3.94%和1.42%股份)。
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的子公司,组成一致行动关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期五年受行政处分、刑事处分或是涉及到与债务纠纷相关的重要民事案件或是诉讼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近期五年内未受到与金融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分,亦未涉及到一切与债务纠纷相关的重要民事案件或是诉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大股东、控股股东在境内、海外别的上市企业有着权利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5%的现象
截止到本报告签定之日,恒逸集团与恒逸石化、浙江省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及具有一致行动关联的核心总计拥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4%的股权,在其中:恒逸集团拥有2.33%的股权,恒逸石化及下级浙江省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3.51%的股权。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恒逸石化外,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邱建林老先生未解锁地区、外别的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5%之上的权益股权。
第三节持仓目地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股权变动的效果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逸集团做为恒逸石化的大股东,根据其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的自信,提高企业资本实力、提升资产负债结构目地,申购企业公开增发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久的将来12个月再次加持上市公司股份或是处理其已经拥有权利的方案
除此次申购企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时没有不久的将来12个月再次加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
如果将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必须或降低加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需求,执行对应的法定条件与义务。
第四节股权变动方法
一、此次股权变动前后左右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状况
此次股权变动前,恒逸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88,933,7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1%;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6,338,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总计持有公司股份1,745,271,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0%。
此次公开增发结束后,按发行规模上限测算,恒逸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39,769,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1%;恒逸项目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56,338,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总计持有公司股份1,996,107,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6%。
企业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售日期内产生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这次公开增发的发行价作适当调整。
注:此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宜尚须经公司的股东交流会准许、深圳交易所审批及其证监会申请注册;以上股权变动后占股比例不顾及已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转让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状况。
二、此次股权变动的形式
恒逸集团拟支付现金申购此次公开增发的个股不得超过250,836,120股,认购价格为5.98元/股。
三、此次公开增发股权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3年2月7日,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恒逸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书关键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署时长
外国投资者:恒逸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购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时长:2023年2月7日
(二)认购价格、定价依据和申购总数
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一届股东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示日,发行新股价格是5.98元/股,不少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买卖交易平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买卖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买卖交易总产量)的80%。
企业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售日期内产生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这次公开增发的发行价作适当调整。调节公式计算如下所示:
发放股利:P1=P0-D
派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二项同步进行:P1=(P0-D)/(1+N)
在其中,P1为调整发行价,P0为更改前发行价,每一股发放股利为D,每一股派股或转增股本值为N。
此次公开增发股权总数不得超过250,836,120股,不得超过发售前企业总股本的30%。在上述情况范围之内,最后发行数量由董事会以及受权人员结合公司股东会的受权、深圳交易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及发售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承销商(主承销商)共同商定。
若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售日期内产生分红派息、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限制将依据除权除息、除权除息后发行价开展适当调整。
(三)申购的方式和付款方式
申购人允许在协议书实施后,依照恒逸石化和本次发行承销商(主承销商)发出来的缴款通知的承诺,支付现金方法一次性把全部申购合同款划归承销商(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业设立账户,验资报告完成后,扣减各项费用再划归外国投资者募资重点存放帐户。
(四)锁定期
申购人服务承诺,申购的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在该等新股发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申购人允许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申购的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出示有关锁定承诺,并指导办理个股锁住事项。
申购人服务承诺,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规定恒逸石化调节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金额及发行数量或其它策略的,则外国投资者和承销商(主承销商)有权利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申购人认购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金额、股票数及其它事宜给予调节,申购人应予以接受和认同(如需签定合同补充协议的,申购人允许给予签定)。
(五)合同的生效与停止
本协议自外国投资者、申购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创立。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获得所有达到时起效:
1、恒逸石化股东会及股东大会都已准许此次公开增发方案等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相关的事宜;
2、申购人股东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内部结构决定组织都已准许依照本协议之承诺申购恒逸石化此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
3、此次公开增发早已深圳交易所审批通过,并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登记注册的审批。
产生以下情形的,本协议全自动停止:
1、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个股失败;
2、企业没能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登记注册的审批期限内发行新股造成批复无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彼此经书面形式一致同意能够消除本协议。
(六)合同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书之承诺执行其责任,因而给相关被告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付相关当事人一切及全部损失。
本协议项下合同约定的公开增发A股个股事项如没有获得(1)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表决通过;(2)外国投资者股东大会审议根据;(3)深圳交易所审批通过;(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申请注册,而造成本协议没法履行,不构成彼此任何一方的毁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拒所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责任义务把不视作毁约,但需在有条件的话下采用一切必须的救济措施,降低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碰到不可抗拒的一方,应尽早将事件具体情况以书面材料方法通告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的发生15日内,给对方递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责任和需要推迟履行原因的表明。如不可抗力事件不断30日之上,一方有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方式停止本协议。
四、此次股权变动已执行及并未履行关键程序流程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程序流程
此次公开增发已经由企业第十一届股东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表决通过。
(二)本次发行并未履行程序流程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此次公开增发并未经由企业股东大会审议,也并未通过深圳交易所审批及其证监会申请注册。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支配权限定表明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74,527.18亿港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7.60%;之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总计被质押贷款115,953.45亿港元,占之而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66.44%,占公司股权总量的31.63%。
恒逸集团此次申购企业非公开发行自本次发行完毕生效日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限内与上市企业间的重大关联交易状况和今后与上市企业以前的许多分配
最近一年及一期限内,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恒逸石化及其子公司所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宜已经在上市企业有关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性声明中展开了信息公开。
关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买卖,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恒逸石化将严格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的需求,执行必需的结构审核决策制定,并且做好充足的信息披露。
七、此次股权变动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
恒逸集团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此次股权变动促使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企业里的占股比例由46.70%提升到50.96%(按变化限制测算,不顾及已发售可转债转股和可交债转股的现象),不会导致发售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企业及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6个月内交易挂牌交易股份的状况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布前六个月内没有交易恒逸石化个股的状况。
第六节别的重大事情
截止到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此次股权变动相关信息展开了属实公布,不会有依据法律解释及其为防止对该报告具体内容产生误会而理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信息,不会有证监会或是证交所依规规定公布但未公布的更多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我们公司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邱建林
年月日
我们公司服务承诺本报告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有效、精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和连同的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方贤水
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簿文档
一、备查簿文件名称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恒逸石化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以及负责人名单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4、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提交的别的备查簿文档。
二、备查簿文件信息标准配置地址
本报告和备查簿文档置备于企业办公地址,供股民查看。
详细地址:恒逸石化董事会办公室
附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邱建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方贤水
时间:年月日
附注2:
2017年12月至今历年来股权变动状况
企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邱建林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方贤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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