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免收诉讼费,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距离其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已超过一年。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简与佛山市学校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与其他系列案件于2017年4月26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告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4、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7〕68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并且仲裁时效期间无发生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是对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及存续期间的事实状态的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
1、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
2、对于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被告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为被告缴纳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觉得判决公平吗,故对原告提出的有关仲裁时效的意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杨,被告简到庭参加诉讼。
4、劳动仲裁结果,确认简与佛山市学校于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告简与原告佛山市学校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时效,法定代表人。
5、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粤0604民初5149号,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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