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9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1年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对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该诉讼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需及时披露事项,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该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期间既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诉讼进展,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提及该诉讼。
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按期落实整改。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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