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和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价格范围(“价格笼子”)的规定有何优化?
答:主板和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在“2%价格笼子”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适用0.1元价格范围,便利低价股申报。具体规定如下: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举个例子,投资者小李想要买入深市股票:
(1)如果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为10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10元*2%=0.2元>0.1元,仍旧适用“2%价格笼子”,小李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10元*102%=10.2元/股。
(2)如果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为3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3元*2%=0.06元<0.1元,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则适用0.1元价格范围,小李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3.1元/股。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含主板和创业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3.申报时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是无效申报吗?
答:投资者需特别注意,本次修订的《交易规则》将存单机制改为拒单机制。即,申报时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深交所将直接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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