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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绍先生: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发起人代表、经济学硕士、法律专业资格,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4年。曾主持或参与海通证券借壳上市及2007年非公开发行,精华制药IPO、IPO舒泰神、非公开发行西部资源,非公开发行浩东股份,吉祥航空IPO、中曼石油IPO、福星小程非公开发行,沱牌愿意非公开发行,升达林业重大资产重组,合兴股份IPO、安靠智电非公开发行,万年青可转债,百克生物IPO、国科军工IPO、石家庄交易公司债券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真制定和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如果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的股份,公司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安排,以确保发行人的持续稳定运行。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非交易日,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4)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非交易日,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3)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江西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资委承诺:
本单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间接转让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发行人回购。
4、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昌嘉辉承诺: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非交易日,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3)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的,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新增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承诺承诺
(1)发行人承诺在申报前12个月内增加新股东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兵国家调整:
① 企业承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2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承诺在申报前12个月内增加新股东杨明华和陈功林:
① 本人承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22年4月1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我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其他股东承诺
泰豪科技、温氏投资、中航智能、九沐投资、温氏四号、盛世聚鑫、李晓宁、孟靖凯、王文庆、安江波、横琴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企业/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间接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毛勇、余永安、魏学忠、高级管理人员钟明晓、邓卫勇承诺: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我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和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非交易日,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将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我不得转让我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我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监事间接持股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涂伟忠、齐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我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和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我将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我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欧阳稠、殷德帅、司马凯、孙雪明承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3)我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0、承诺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黄俊华、张立新承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非交易日,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4)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将去公司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更。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我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锁定和减持股份的规定。如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计划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2)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公开发行前减少股份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发行人发行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减持的,公司保证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如果以其他方式减持,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措施的,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大成国有资产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计划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2)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公开发行前减少股份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发行人发行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减持的,公司保证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如果以其他方式减持,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措施的,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昌嘉辉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企业计划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公开发行前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新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3)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竞价减持的,企业保证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采用其他方式减持的,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减持出台新的规定或措施的,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超过5%的股东承诺承诺承诺持有超过5%的股份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豪科技及合并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杨明华、陈功林承诺:
① 锁定期届满后,企业/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②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招标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招标减持的,企业/本人保证在首次销售前15个交易日内提前披露减持计划;采用其他方式减持的,企业/本人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③ 例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减持股份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温氏投资、温氏肆号、横琴齐创承诺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① 锁定期届满后,企业计划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②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招标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公告程序(如需)。
③ 例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减持股份发布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的计划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1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计划的议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新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如果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最新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可比,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公司同意并承诺以下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以来,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公共股管理措施(试行)和上市公司集中招标交易回购股份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公共股东。
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回购股份,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③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份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款:
(i)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总资金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总资金;
(ii)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iii)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0%;如上述第(ii)项目与项目发生冲突的,按项目执行。
(iv) 公司董事会公布股份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终止股份回购的决议,未来3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
(v) 公司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股份回购相关条件,董事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发展、行业、股价二级市场表现、现金流量、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认为公司不适合或暂时不需要回购股票,经董事会决议批准,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或者不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布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计划(包括数量范围、价格范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者不回购股份的原因,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 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回购,并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
④ 公司回购计划实施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布公司股份变更报告,并依法注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计划》的规定,全面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计划》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公司将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计划》的规定,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计划》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3、控股股东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控股承诺:
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按照稳定股价计划完成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不能实施稳定股价计划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范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在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发行人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公司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得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发行人分配的现金股利的20%,当年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发行人分配的现金股利的50%。
如果发行人股价不符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公司股权分配应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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