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3-042
华海清科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转让: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换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每股增加0.49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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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次数和日期通过分配和转换股本计划
2023年5月1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和股本转换计划。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和转换股本基于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06、666、700股,每股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换为0.49股,共发现金红利53、333、350元,转换为52、266、683股,分配后总股本为158、933、383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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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股东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成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本公司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现金红利
①对于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5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份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有公司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45元。
③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45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④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的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0.45元现金红利。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议(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⑤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的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50元。
(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转增资本公积来源于公司股本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扣税。
五、股本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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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全部上市流通
六、稀释每股收益说明
2022年,按新股总额158、933、383股稀释计算的每股收益为3.16元。
七、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股权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资本证券部:资本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59781962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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