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简称证券:豪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0
北京豪华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浩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能源”);北京浩华诚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际贸易”)第三人。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 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由于原告中铁总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中铁总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最终结果,因此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
一、前期相关诉讼简述
2021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1-053),中铁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浩华能源,并将诚和国际贸易列为第三人。中铁总要求被告浩华能源向原告中铁总承担305元、637元、990.26元的连带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3月4日,法院认为,审计结果对相应资金性质的确认将影响本案争议事实的认定,因此本案必须以破产清算案件的审计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具体情况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北京浩华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重大诉讼内容。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民初798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中铁物总
被告:浩华能源
第三人:诚和国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无效。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018年6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诚和国际贸易破产清算后,中铁已向诚和国际贸易经理申报债权。中铁总是以浩华能源与诚和国际贸易构成法人混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浩华能源直接偿还诚和国际贸易对其的债务,实际上是债务人诚和国际贸易的破产财产。此后,中铁总变更诉讼要求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诚和国际贸易破产财产,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未经全体债权人授权,中铁不得单独提起诉讼,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铁物总起诉。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最终结果,因此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豪华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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