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号:临2023-037
宝山钢铁有限公司
202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调整
公告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利润分配方案概述
宝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每10股向全体股东分配2022年下半年现金股利1.00元(含税),预计分红总额为2、215、635、57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11、834、235股),预计分红总额为2、215、635、574.90。2022年下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0%。
如果公司总股本自利润分配计划披露之日起至股权分配登记日期间发生变化,公司应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详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宝钢股份202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号:临2023-024)。
二、调整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说明
2023年2月27日,公司完成部分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未达到解锁条件的5、989、750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2、268、189、984股减少至22、262、200、234股。详见公司2023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宝钢股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号:临2023-008)。
2023年5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该公司向211名激励对象授予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注册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从111、834、235股减少到75、834、235股。详见公司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宝钢股份关于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号:临2023-03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5、834、235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2022年下半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以股权分配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1.00元(含税)的现金红利。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2、186、365、999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扣除75、834、235股),预计2022年下半年现金分红总额为2、218、636、599.90元(含税),占2022年下半年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7%。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分配2022年上半年现金分红总额3.988、183、916.70元,占2022年上半年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1.19。%。
综上所述,公司预计2022年发放6、206、820、516.60元(含税)的现金分红总额,占2022年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93。%。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号:临2023-038
宝山钢铁有限公司2022年
下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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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是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下半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转让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下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批准利润分配以股权分配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础,按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为22、262、200、234股,扣除宝钢股份回购专用账户B883803228上持有的公司股份75、834、235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后,实际以22、186、365、999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分红0.10元(含税)。636,599.90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按下列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流通股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分红差异化,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稀释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实际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186,365,999股×0.10元)÷22,262,200,234股≈0.0997元。
利润分配仅为现金股息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的流通股没有变化,流通股的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0.097)÷(1+0)=前收盘价-0.097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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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公司其他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和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股股东的红利除外。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持有公司股权激励有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在发行现金红利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行现金红利为0.10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9元。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和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其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号。81),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0.10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宝山钢铁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宝钢指挥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联系电话:021-26647000
邮政编码:201999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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